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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实施全面禁食陆生野生动物法规

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价值1万元以上,处10倍罚款

时间: 2020年04月02日07:57  来源: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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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晚报讯(记者 李飞飞)4月1日下午,山西晚报记者从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重要法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已于3月31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意味着,山西将实施禁食陆生野生动物法规。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1万元以上的,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10倍的罚款。
  山西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蔡汾湘介绍,修改后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禁止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范围进行了细化,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依法全面禁止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范围。明确了我省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范围,便于公众理解接受,消除了法律上的模糊、空白地带,实现了野生动物“应保尽保、应禁全禁”。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段宝燕介绍,据统计,我国自然分布的野生脊椎动物有7300多种,还有数量庞大的野生无脊椎动物。目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禁止食用的仅有406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于1988年制定,已经实施30多年,其间进行过几次修改,2016年作过较大修订,主要强调的都是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其规定的禁食范围较窄,对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共有1591种及昆虫120属的所有种)和其他非保护类陆生野生动物,并没有明确规定禁止食用。
  针对以上情况,《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明确了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
  需要说明的,对于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之外的其它水生野生动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列入禁食范围。按照国家中医药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可以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同时应当实行严格的审批和检疫检验制度。
  据了解,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制定、调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三有”野生动物名录、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等相关名录和配套规定。我省人民政府还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本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办法》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法食用、交易、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处理。
  链接
  食用环节:不得以药膳的名义食用禁止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
  在食用环节,《办法》明确我省依法全面禁止食用下列陆生野生动物:(一)褐马鸡、黑鹳、华北豹、原麝、大天鹅、猕猴、刺猬等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陆生野生动物;(二)野猪、草兔、原鸽、猪獾、黄鼬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三)蝙蝠、田鼠、蝉等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四)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以外的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不得以药膳的名义食用禁止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
  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内的猪、鸡、鸭、鹅、牛、羊、驴等家畜家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检疫检验后,可以食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防疫需要依法决定临时禁止食用的除外。
  违反以上规定,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将有关违法信息计入社会诚信档案,没收陆生野生动物,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十倍的罚款。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本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交易方面: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交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在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方面,《办法》明确:我省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交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违反规定,以食用为目的交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将有关违法信息计入社会诚信档案,没收陆生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十倍的罚款。
  交易关联环节:不得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图案制作招牌
  在交易关联环节,《办法》明确: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服务等交易、消费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寄递等经营者,不得为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提供条件、场所或者其他服务。餐饮经营者不得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的名称、别称、图案制作招牌、菜谱等招揽顾客。
  违反规定,为非法陆生野生动物交易提供条件、场所或者其他服务以及违法制作招牌、菜谱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将有关违法信息计入社会诚信档案,没收陆生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猎捕环节: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在猎捕环节,《办法》明确: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违反本规定,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用于食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吊销特许猎捕证或者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十倍的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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