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三部门出台新规促煤矿智能化常态化运行

自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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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太原4月22日讯(记者王龙飞)为巩固煤矿智能化建设成效,持续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近日,省能源局、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联合印发了《煤矿智能化常态化运行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
  智能化常态化运行是指将数字化、智能化技术与煤矿生产经营各个环节深度融合,形成全面感知、分析决策、协同控制的智能系统,使其稳定、可靠、持续地运行。
  《规定》明确,智能化常态化运行管理实行企业负责、部门监督的原则。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建立推动智能化常态化运行的相关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操作规程等,并建立月度、季度等考核机制,推动责任落实。
  《规定》要求,煤矿企业在矿井通过智能化评定后,要及时对智能化常态化运行情况进行自评。在煤矿自评基础上,省市级能源、应急管理、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比例抽查,对评价为不合格的煤矿,降级或取消评定等级。降级的煤矿经整改完善,在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升级评定,取消等级的煤矿6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智能化评定。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日常检查、督查中发现煤矿智能化建而不用、用而不实的,可上报省煤矿智能化工作专班降低或取消智能化评定等级。

(责编:刘洋、刘_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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