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變更工傷保險待遇發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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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市社保中心1月18日下發通知,即日起對我市工傷保險各項待遇的發放方式作出變更調整。

新產生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傷殘津貼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差額、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發放至本人社會保障卡賬戶。對於此前參保單位已經墊支一次性待遇的,可提供相關印証材料后,發放至參保單位賬戶。

新產生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發放至參保單位。申報待遇時,需將參保單位賬戶信息填寫准確、完整,並確保賬戶狀態正常。

新產生的工傷醫療費、康復費、交通食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勞動能力鑒定費,暫定發放至參保單位。如需直接發放至個人社保卡賬戶,由參保單位與工傷職工共同確認蓋章、簽字后方可生效。

傷殘津貼、傷殘津貼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差額、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等定期待遇,自2023年2月起發放至本人社會保障卡賬戶,社保卡賬戶信息由經辦機構通過系統數據共享自動獲取。參保單位應及時通知領取上述各項待遇的個人,及時開通社保卡金融功能,並確保社保卡狀態安全在用,確保待遇發放成功。

參保單位對本單位領取工傷待遇人員負有管理職責,工傷職工及供養親屬如有喪失領取資格的,應及時向經辦機構申報待遇終止,並配合經辦機構對多領取待遇部分進行追回。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喪失享受待遇條件﹔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拒絕治療。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就業或參軍﹔工亡職工配偶再婚﹔被他人或組織收養﹔死亡。

按照相關規定,省級經辦機構於每月6日至8日生成當月全省支付計劃及撥付單,市級經辦機構及縣(市、區)經辦機構於每月20日完成支付計劃內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參保單位及個人可根據上述規定自行選擇業務辦理時間。(李曉並)

(責編:褚嘉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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