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組配2名擔架員,納入報銷范圍
《太原市醫療急救服務條例》明年起實施
每組配2名擔架員,納入報銷范圍
《太原市醫療急救服務條例》明年起實施
本報訊(記者曹婷婷 實習生高遠)現場急救抬擔服務政府“買單”,交通公共場所配置自動體外除顫儀……12月4日,記者從太原市人大常委會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太原市醫療急救服務條例》將於明年1月1日起實施。
《條例》提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付抬擔服務費用,每個醫療急救出診車組配2名擔架員,向患者免費提供搬抬和協助現場急救服務。醫療急救發生的醫療費用應當按照規定納入市城鄉居民、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報銷范圍。為增強自救互救能力,自動體外除顫儀等醫療急救器械應當配置在機場、地鐵車站、火車站、汽車客運站等公共場所,並安排掌握自動體外除顫儀使用技能的工作人員在崗,做好服務保障工作。
此外,機動車、非機動車駕駛人在行駛中遇有執行醫療急救任務的救護車,應當採取讓行、停車、減速等方式主動避讓。因避讓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實確認后可以免予追究相關責任。
《條例》對醫療急救過程中的疾病預防與控制進行了嚴格規范。患者或家屬應當及時告知既往病史、疑似病症等真實情況,並接受、配合醫療衛生機構依法採取的調查、檢驗、隔離治療等措施。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醫療急救網絡設置規劃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實施,至少設置一個具有標准化洗消功能的縣級急救中心站,並應當將醫療急救應急藥品和其他急救物資的儲備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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