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實施階段性住房公積金減負保障政策
本報訊(記者丁園)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近日發布《通知》,自3月10日起實施階段性住房公積金減負保障政策。
按照規定,受疫情影響的企業,經與職工充分協商,可以在6月30日前申請緩繳2020年1月至6月應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緩繳期間繳存時間連續計算﹔緩繳期滿,企業從次月起及時解除緩繳並恢復正常繳存,同時於12月31日前一次或者分次補繳緩繳期間應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受疫情影響造成工資收入減少的職工,在本年度按照規定辦理租賃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后,提取金額不足以支付房租的,可在12月31日前申請二次提取,職工本人及配偶年度提取總金額在現行政策基礎上增加2000元。
對2019年12月31日以前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符合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繳存條件的職工,6月30日前因受疫情影響未能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在符合其他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辦理條件時,可正常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核定貸款額度時,上述非正常繳存月份可計入核定范圍。
被確診的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疫情防控一線工作人員和支援湖北的醫護人員,暫時失去收入來源及其他受疫情影響的借款職工,在疫情防控期間不能正常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的,不做逾期貸款處理,不計罰息。已做逾期處理的,借款職工在疫情防控期解除后3個月內可以向公積金中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相關証明材料,償還所欠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后,公積金中心返還罰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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