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調整電動汽車充換電服務費及用電價格

要求明碼標價,不得有串通漲價、價格欺詐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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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太原5月6日訊(記者王蕾)省發改委近日下發《關於電動汽車充換電服務費及用電價格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嚴格執行明碼標價,經營場所不得串通漲價、價格欺詐。
  《通知》明確,向電網經營企業直接報裝接電的經營性集中式充換電設施用電,執行大工業輸配電價,2025年底前,暫免收基本電費﹔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公共停車場中設置的充電設施用電執行一般工商業輸配電價。
  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區、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中設置的充電設施用電,執行居民用電價格中的合表用戶電價。電網企業直接抄表到戶且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單表計量的居民用戶,可選擇按居民峰谷電價政策執行。
  執行工商業電價的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經營主體,暫未參與市場交易的,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鼓勵電動汽車在電力系統用電低谷時段充電,提高電力系統利用效率,降低充電成本。
  省發改委明確,充換電設施經營主體要嚴格遵守《價格法》等法律法規,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務內容、收費標准、計價方式、投訴電話等信息,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有串通漲價、價格欺詐等行為。
  據悉,《山西省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山西省定價目錄〉的通知》(晉發改法規發〔2022〕2號)已於2023年2月1日起施行,電動汽車充換電服務費已不在定價目錄范圍,由市場調節,各市發展改革委將對電動汽車充換電服務費有關政策文件進行清理、廢止。

(責編:李琳、馬雲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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