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四部門聯合印發《房地產開發項目車位和車庫租售管理辦法》

車位車庫可以單獨辦理“大紅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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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7日起,市民花錢買下的車位、車庫也能辦理不動產權証書啦!
  近日,省住建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人防辦和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印發《房地產開發項目車位和車庫租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明確,建筑區劃內可出售的車位(機械車位除外)、車庫可以作為基本單元予以權屬登記,單獨發放不動產權証書。
  車位車庫納入商品房管理
  《辦法》明確,建筑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本建筑區劃內業主的需要。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租賃和銷售納入商品房租賃和銷售管理,與商品房同步辦理預售許可或者現售備案手續,具體條件參照執行國家和本省關於商品房租賃和銷售管理的相關規定。預售車位、車庫的資金應當納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范圍。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數量超過本建筑區劃內房屋套數的,建設單位在保証本建筑區劃內業主每購買一套房屋可以相應購買或租賃一個車位或者車庫的前提下,可以將剩余的車位、車庫出售給本建筑區劃內需要購買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車位、車庫的業主。
  車位、車庫數量無法滿足本建筑區劃內業主需要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業主每購買一套房屋,隻能相應購買或租賃一個車位或者車庫的原則,依照買受人的房屋認購順序挑選或抽簽、搖號等公開方式出售或出租。業主購買住宅類房地產開發項目建筑區劃內規劃用途屬於非住宅的房屋,建筑面積每100平方米可以相應購買或者租用一個車位、車庫。
  建設單位出售車位、車庫時,本建筑區劃內房屋已全部交付使用超過12個月,尚有未出售或者附贈車位、車庫的,建設單位不得以隻售不租等名義拒絕提供停車服務,也不得與商品房捆綁銷售。
  部分車位隻能租不能售
  《辦法》規定,建筑區劃內車位、車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建筑區劃內全體業主共有,隻能出租,不能出售:規劃已明確具有公共配套設施功能的﹔車位、車庫建筑面積已計算在商品房公攤面積之內的﹔佔用業主共有道路和其他地面場地施劃臨時車位的﹔出租業主共有的車位、車庫應當由業主共同決定,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歸全體業主共有。
  建筑區劃內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范圍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不得出售,隻能出租給本建筑區劃內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當依法履行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責任,不得損毀和破壞人防工程設施設備。租賃期限屆滿,符合繼續租賃條件的,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
  建筑區劃內車位、車庫出售或者出租時,建設單位和車位、車庫買受人或者承租人應當訂立書面買賣或者租賃合同,買賣或者租賃合同應當採用示范文本。
  車位車庫單獨發放不動產權証書
  建筑區劃內可出售的車位(機械車位除外)、車庫可以作為基本單元予以權屬登記,單獨發放不動產權証書。建設單位現售、預售車位、車庫的權屬登記,應當與商品房同步辦理。
  鼓勵車位、車庫產權人將擬轉讓的車位、車庫優先轉讓給本建筑區劃內其他業主。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車位、車庫按期交付給承租人或者買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辦法》印發之日前,已開具銷售發票的車位、車庫,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可根據本《辦法》辦理不動產登記﹔已建成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未出售的產權車位、車庫建設單位可根據本《辦法》辦理現售備案手續,在經過首次登記確認權屬后,進行現售﹔已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証但未交付的項目,可申請變更預售許可,將車位、車庫納入預售范圍。
  此外,建設單位或者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車位、車庫出租、出售中,不執行明碼標價規定的﹔使用虛假或者不規范的價格標示誤導承租人或者買受人進行價格欺詐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山西晚報記者 薛建英 賈蔚然 實習生 申玉潔

(責編: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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