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廳提醒:用人單位要“取才有道”
省人社廳提醒:用人單位要“取才有道”
山西晚報訊(記者 武佳 實習生 高凡)“金三銀四”求職招聘黃金期即將來臨,各用人單位已經為人才儲備“摩拳擦掌”。在招聘過程中,要注意哪些事兒?哪些行為不能有?2月28日,省人社廳對各用人單位作出提醒,幫助用人單位成功招到人才、用好人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規定,用人單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權利。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用人單位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自主招用人員:委托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中介機構﹔參加職業招聘洽談會﹔委托報紙、廣播、電視、互聯網站等大眾傳播媒介發布招聘信息﹔利用本企業場所、企業網站等自有途徑發布招聘信息以及其他合法途徑。
委托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中介機構招用人員,或者參加招聘洽談會時,用人單位應當提供招用人員簡章,並出示營業執照(副本)或者有關部門批准其設立的文件、經辦人的身份証件和受用人單位委托的証明。招用人員簡章應當包括用人單位基本情況、招用人數、工作內容、招錄條件、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社會保險等內容,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應當依法如實告知勞動者有關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與此同時,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的要求,及時向其反饋是否錄用的情況,並對勞動者的個人資料予以保密。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提供虛假招聘信息,發布虛假招聘廣告﹔扣押被錄用人員的居民身份証和其他証件﹔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員﹔招用無合法身份証件的人員﹔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
用人單位不得以詆毀其他用人單位信譽、商業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聘人員。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准。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應當依法對少數民族勞動者給予適當照顧。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歧視殘疾人,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鑒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外,不得強行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准。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招用從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殊工種的勞動者,應當依法招用持相應工種職業資格証書的人員﹔招用未持相應工種職業資格証書人員的,須組織其在上崗前參加專門培訓,使其取得職業資格証書后方可上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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