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新“實施辦法”今起施行

人社部門詳解熱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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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新修訂的《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3月1日起施行。2月28日,省人社部門就《實施辦法》新修訂內容及對工傷保險參保繳費和工傷認定管轄規定等問題作出詳解。

據介紹,《實施辦法》共35條,主要內容可歸納為三個方面。一是搭建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制度框架,二是完善參保繳費、工傷認定管轄相關規定,三是健全工傷保險待遇給付及調整相關規定。

發生工傷,該由哪裡認定呢?省人社廳相關負責人介紹,《實施辦法》對各種情形的工傷認定管轄作了進一步的明確。一是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職工的工傷認定,由用人單位參保登記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辦理。二是按照國家和省“放管服”要求,應當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的工傷認定,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辦理。三是明確未參加工傷保險用人單位職工的工傷認定,由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辦理。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那麼,不同類型的單位如何為職工參保繳費?省人社廳相關負責人解釋道,《實施辦法》對工傷保險參保繳費的規定可歸納為四個方面:一是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按時足額為本單位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二是建筑、鐵路、公路等工程建設項目,按照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執行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三是職工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四是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

今后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如何調整?工作人員介紹說,根據相關規定,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要與全省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根據職工工資增長、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變化、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能力、相關社會保障待遇調整等因素,適時調整。(李曉並)

(責編:褚嘉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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