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河保護條例》3月1日起實施

觸碰這些“紅線”將面臨最高100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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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晚報訊(記者 武佳)3月1日,《山西省汾河保護條例》正式實施。《條例》明確了汾河流域的8項禁止行為和重點保護區的8項禁止行為。如果觸碰“紅線”,或將面臨最高100萬元的罰款。
  汾河流域禁止下列行為:向水體排放醫藥、生物制品、化學試劑、農藥、石油煉制、焦化和其他有毒有害的工業廢水﹔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機具、容器、包裝物﹔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物﹔在流域沿河灘地和岸坡傾倒、堆放、存貯、填埋垃圾等固體廢物或者其他污染物﹔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農藥,隨地丟棄農藥包裝物﹔生產、銷售、使用含磷洗滌劑﹔運輸危險化學品穿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在重點保護區(汾河源頭寧武雷鳴寺至婁煩汾河水庫)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設置排污口﹔隨意傾倒建筑垃圾和各種工業廢棄物﹔網箱投餌養魚﹔從事游艇旅游、游泳、垂釣等可能污染水體的活動﹔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採石、取土等活動﹔裝載有毒化學品、工業廢棄物的車輛穿越河床﹔新建煤炭、洗煤、焦炭、化工、造紙、制革、冶煉、水泥等嚴重污染水環境的企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條例》明確,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証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向汾河流域水體排放醫藥、生物制品、化學試劑、農藥、石油煉制、焦化和其他有毒有害的工業廢水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處理。
  在重點保護區范圍內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採石、取土等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責編:馬雲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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