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立法禁止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
山西立法禁止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
“7月29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二審通過了《山西省禁止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於2022年7月1日起實施。”7月30日,在省人大常委會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省人大常委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王志剛介紹說。
《規定》共25條內容,規定了政府及部門職責等,它的實施將更好地保護和改善山西環境,防治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關鍵詞:名錄管理
《規定》明確,禁止、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實行名錄管理。
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禁止、限制名錄,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會公布。禁止、限制名錄應當包含實施品類、實施地區、實施行業、完成時限等內容,並實行動態調整。
關鍵詞:部門職責
《規定》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禁止、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工作的領導,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和聯合執法機制,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禁止、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統籌協調禁止、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中小企業、文化和旅游、城市管理、郵政管理、供銷合作社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禁止、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違反本規定生產、銷售、使用禁止、限制名錄內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行為。
《規定》鼓勵公眾使用環保布袋、紙袋等非塑制品和可降解塑料購物袋,減少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
關鍵詞:市場主體的義務
《規定》規定,商品零售、餐飲、旅游景區等經營場所管理者應當建立管理制度,及時制止在本場所內銷售、使用禁止、限制名錄內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行為。
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設置不予提供禁止、限制名錄內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提示標識。
電子商務、快遞、外賣等行業應當建立健全行業管理制度,引導和督促本行業經營者遵守禁止、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相關規定。
關鍵詞:農用薄膜管理
《規定》規定,農用薄膜生產者應當按照相關標准生產農用薄膜,確保產品質量﹔農用薄膜銷售者不得採購和銷售未達到強制性國家標准的農用薄膜﹔農用薄膜使用者應當在使用期限到期前撿拾田間的非全生物降解廢棄農用薄膜,交至回收網點或者回收工作者,不得隨意棄置、掩埋或者焚燒﹔農用薄膜生產者、銷售者、回收網點、廢棄農用薄膜回收再利用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等應當開展合作,採取多種方式,建立健全農用薄膜回收利用體系,推動廢棄農用薄膜回收、處理和再利用。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用薄膜使用、回收監督管理工作,合理設置回收網點,支持以舊換新、有償收購等方式回收廢棄農用薄膜。
關鍵詞:政策支持
《規定》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可循環、易回收、可降解替代材料和產品的研發、引進和推廣,培育有利於規范回收和循環利用、減少污染的新業態新模式。
對生產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替代品的企業,給予財政補貼、政府採購、綠色信貸、人才引進等方面的支持﹔支持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生產企業向符合條件的認証機構申請全生物降解塑料產品認証。
本報首席記者?娟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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