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個人可舉報社保違規行為
《山西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辦法》5月1日起施行
單位個人可舉報社保違規行為
《山西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辦法》5月1日起施行
本報訊 (記者李濤)3月22日消息,《山西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辦法》將於5月1日起施行,其中規定,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和財政部門、審計機關進行舉報、投訴。
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以及按照國家及我省規定納入社會保險制度體系的其他社會保險基金。為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維護參保人員合法權益,我省制定了該辦法。
新規明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參保單位、參保人員、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信用檔案,加強與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衛生健康、稅務、市場監管等部門的協調合作,將通過欺詐或者偽造証明材料等手段辦理社會保險業務、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基金支出、不執行社會保險基金優惠利率政策等嚴重失信行為納入社會信用體系。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參保單位、參保人員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拖欠社會保險費的,應當依法追繳﹔社會保險征收機構應當在經辦機構核定推送的范圍內,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參保單位、參保人員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拖欠社會保險費的,應當依法追繳。
另外,單位或個人可舉報社保違規行為,且相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投訴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山西日報、山西晚報、山西農民報、山西經濟日報、山西法制報、山西市場導報所有自採新聞(含圖片)獨家授權山西新聞網發布,未經允許不得轉載或鏡像﹔授權轉載務必注明來源,例:"山西新聞網-山西日報 "。
凡本網未注明"來源:山西新聞網(或山西新聞網——XXX報)"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於傳遞更多信息,並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