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新規
禁設井下爆炸物品儲存庫
我省出台新規
禁設井下爆炸物品儲存庫
本報訊 (記者薄鴻)省應急管理廳3月17日消息,我省出台新規,要求礦山企業不得設置井下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
為加強我省礦山企業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省政府辦公廳印發《山西省礦山企業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規定》,要求礦山企業不得設置井下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已設置的必須立即取消。地面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的炸藥和電雷管等起爆器材必須分開貯存,嚴禁超量貯存、違規堆放,嚴防民用爆炸物品被盜和倒賣。
必須嚴格執行民用爆炸物品入庫、保管、發放、清退、銷毀等安全管理制度,民用爆炸物品必須專人當班領取、如實編號登記,作業剩余民用爆炸物品必須經清點、核對、記錄品種和數量后當班清退。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時,必須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等規定,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分開並由專人、專用車輛運送,嚴禁與其他材料混合運輸,嚴禁在上下班、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等人員集中時間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不得在井口或井底車場滯留,民用爆炸物品井下運送所經過的區域不得動火、吊裝和爆破作業。必須嚴格按照《爆破安全規程》和爆破設計實施爆破,嚴禁無爆破資質的作業單位、無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証的作業人員實施爆破,非爆破作業人員不得接觸民用爆炸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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