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醫學証明管理辦法》3月20日起施行
鼓勵簽發機構開展人臉識別確保“人”“証”一致
《出生醫學証明管理辦法》3月20日起施行
鼓勵簽發機構開展人臉識別確保“人”“証”一致
晨報訊(記者 田勇)2月24日,省衛生健康委發布消息:結合我省實際,省衛生健康委、省公安廳制定了《出生醫學証明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辦法》明確,鼓勵各地《出生醫學証明》簽發機構、管理機構增加人臉識別設施,在証件簽發、換發和補發時對申請人開展人臉識別,確保“人”“証”一致。
《辦法》明確,《出生醫學証明》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統一印制,免費發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印制、擅自發放、收取費用。
公安機關應積極配合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做好《出生醫學証明》管理工作,加強証件查驗,嚴厲打擊偽造、變造《出生醫學証明》以及買賣、使用偽假《出生醫學証明》等違法犯罪行為。
全省《出生醫學証明》實行計算機網絡統一管理。鼓勵各地簽發機構、管理機構增加人臉識別設施,在証件簽發、換發和補發時對申請人開展人臉識別,確保“人”“証”一致。
原則上由新生兒母親向助產機構為新生兒首次申領《出生醫學証明》。辦理首次簽發應提供以下相關材料: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証件原件、復印件﹔填寫首次簽發登記表。非新生兒母親申領的,由新生兒監護人申領,還需提供新生兒母親授權委托書和領証人有效身份証件。
因父母雙方均死亡、失蹤等原因不能確認親子關系的,不簽發《出生醫學証明》。
新生兒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該在新生兒出生后一個月內,持《出生醫學証明》等有關材料向公安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公安派出所辦理出生登記時,發現《出生醫學証明》真偽存疑的,暫不予辦理出生登記,並將可疑証件和《出生醫學証明》真偽鑒定委托函送當地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或其委托管理機構進行真偽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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