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單次最長可領24個月

再次失業后符合條件可繼續申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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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李濤)今年疫情防控以來,有關失業保險待遇的相關細節受到很多參保人員關注,但不少人誤認為失業保險金一生隻能領一次。對此,11月23日記者採訪省人社部門得知,失業保險金單次領取期限最長24個月,而非終生隻能領取24個月。勞動者領金期滿后重新找到工作並參保,再次失業后符合申領條件的,可以繼續申請失業保險金。

  據介紹,關於領取期限,《社會保險法》和《失業保險條例》做出相關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3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期限最長為24個月。勞動者領金期滿后重新找到工作並參保,再次失業后符合申領條件的,可以繼續申請失業保險金。

  還有人擔心,領了失業保險金,養老金會受到影響。據悉,退休職工養老金的計算,僅與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繳費年限和退休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等因素有關,與是否領取失業保險金或社保補貼無關。

  需要注意的是,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醫療保險費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此外,失業人員如果不想社保斷繳,可以以靈活就業或自由從業人員身份參保,僅需再單獨繳納個人養老保險即可。

(責編:溫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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