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应急管理厅出台强化煤矿采掘接续紧张管控工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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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太原4月17日讯(记者王佳丽)近日,省应急管理厅(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出台《关于强化煤矿采掘接续紧张管控工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从管控采掘接续紧张情形、矿井生产衔接规划、“三量”管理、建设项目设计审查、重大灾害超前治理、掘进工艺、企业责任落实、监管执法等8方面推出15条具体措施,从严管控煤矿采掘接续紧张。
  当前我省部分煤矿存在采掘接续布置不够合理、“三量”管理不够有力、灾害治理滞后、生产组织不科学等问题,造成煤矿系统性安全风险加剧。《若干措施》是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化解煤矿系统性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举措。
  《若干措施》要求,矿井应综合考虑生产规模、开采顺序和配采要求,按“五年规划、三年细排、一年精排”编制生产衔接和灾害治理规划,不得随意调整采掘规划计划。同时要求,正常生产矿井年度衔接计划圈定的采掘范围应在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可采区范围内,每季度要定期分析“三量”变化情况,针对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同时分析“抽采达标煤量”情况;灾害严重矿井要同时分析隐蔽致灾因素查清、治灾措施落实、治灾效果评估等情况,确保满足相关规定要求。建设项目设计审查时要合理确定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个数、采(盘)区个数、开拓和采区巷道布置及采区内采掘工作面个数,严格审查移交生产时的矿井“三量”可采期,从设计源头避免采掘接续紧张。
  《若干措施》明确,要重点从煤与瓦斯突出防治、保护层开采、瓦斯治理、冲击地压防治、水害防治和采区划分、生产安全系统、采掘工作面个数等方面计算分析“三量”,加强煤矿“三量”管理,严禁“三量”数据造假。要强化重大灾害超前治理,严格落实“一规程四细则”,严禁擅自减少瓦斯、水害、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治理巷道、钻孔等工程,严禁擅自缩减灾害治理时间、降低灾害治理标准、减少灾害治理措施等行为。鼓励煤矿积极引进智能化掘进系统,优先选用安全高效的支护技术和装备,提升掘进效率。
  此外,省应急管理厅(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要求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从4月开始至12月底,对全省所有正常生产的煤矿开展煤矿采掘接续紧张专项整治,加强执法检查。

(责编:刘洋、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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