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与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进一步优化专项债券管理实施细则
省财政厅与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进一步优化专项债券管理实施细则
本报太原8月24日讯(记者马永亮)为进一步优化专项债券“借、用、管、还”全生命周期管理,近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专项债券管理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自2025年4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实施细则》共44条,对项目储备与申报、限额分配与预决算、发行管理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详细的规定。《实施细则》所称专项债券是指由省政府发行、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建设、约定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地方政府债券。省人民政府为全省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市县级人民政府确需使用专项债券的,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发行并逐级转贷。发行专项债券举借的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专项债券应落实到实体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投向领域“负面清单”管理。专项债券项目及资金实行分级管理,谁使用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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