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規范使用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標志的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以下稱進博會)標志的保護,增強進博會標志使用的規范性,維護進博會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結合籌辦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進博會標志是指:
(一)進博會名稱。包括中文名稱“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中文簡稱“進口博覽會” “進博會”等,英文名稱“China International Import Expo”,英文縮寫“CIIE”等。
(二)虹橋國際經濟論壇名稱。包括中文名稱“虹橋國際經濟論壇”,英文名稱“Hongqiao International Economic Forum”。
(三)進博會標識。為進博會對外公布的標識,由中間的地球、外側的淺藍色圓環、進博會中英文名稱和英文縮寫等部分組成。
(四)進博會吉祥物。主體形象為大熊貓“進寶”,也包括“進寶”形象不同姿態和動態的2D、3D衍生形象。
(五)進博會主題口號。中文口號為“新時代,共享未來”,英文口號為“New Era,Shared Future”。
第三條 中國國際進口博覽局(以下稱進口博覽局)對進博會中英文名稱及圖形、標識和吉祥物形象等享有相關知識產權,已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注冊商標,完成著作權登記和海關知識產權備案,受到法律保護。
第四條 進博會知識產權的使用應當有助於進博會的發展和籌備工作。未經進口博覽局同意或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進博會標志。不得將進博會標識和吉祥物形象等進行拆分、歪曲、篡改等變形使用。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冒用進博會、虹橋國際經濟論壇、進口博覽局的名義提供商品或服務、舉辦會議、展覽、廣告宣傳、征集贊助等活動。
第六條 未經進口博覽局同意或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進博會名稱及圖形、標識、吉祥物形象等知識產權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與進博會、虹橋國際經濟論壇、進口博覽局存在特定聯系:
(一)擅自使用與進博會、虹橋國際經濟論壇、進口博覽局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稱及圖形、標識、吉祥物形象﹔
(二)擅自使用進博會、虹橋國際經濟論壇、進口博覽局等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
(三)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進博會、虹橋國際經濟論壇、進口博覽局或與其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第八條 為開展進博會相關籌辦工作,促進進博會宣傳推廣等,需要使用進博會標志的,應向進口博覽局提出書面申請,明確使用范圍、地域和期限等內容,經進口博覽局同意並取得授權后方可使用。其中,進博會主題口號不單獨授權使用,應與進博會名稱及圖形、標識或吉祥物形象同時授權使用。
第九條 被授權使用的單位或個人須在授權書載明的范圍、地域、期限內使用。未經進口博覽局同意或許可,不得轉授權,不得在上海市以外的任何地區使用。
第十條 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城市服務保障領導小組辦公室及其成員單位在本單位進博會籌備工作中及城市文明公益宣傳等非商業活動中,可以使用進博會標志。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從事或參加與進博會相關的一站式交易服務平台、常年展示交易平台、交易團採購商聯盟、進口商品貿易中心、線上或線下交易中心等,使用進博會標志的,應當就使用行為取得進口博覽局書面授權。
上述單位或個人經進口博覽局授權的,在使用中應當使用一站式交易服務平台、常年展示交易平台、交易團採購商聯盟、進口商品貿易中心、線上或線下交易中心等名稱的全稱,不得僅使用“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或其簡稱進行冠名。
第十二條 取得使用授權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加強標志使用的規范與管理,遵守進口博覽局制定的標志使用規范。
第十三條 對違反授權書進行使用,以及其他侵犯進博會知識產權和商譽的行為,進口博覽局有權撤銷授權,依法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涉嫌侵犯進博會知識產權的行為,可以向進口博覽局舉報,也可直接向有關知識產權行政部門舉報。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進口博覽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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