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網絡安全法》的意義和亮點
核心提示:網絡安全法律法規體系是國家網絡安全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維護網絡安全,就需要充分發揮法律的強制性規范作用。
網絡安全法律法規體系是國家網絡安全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維護網絡安全,就需要充分發揮法律的強制性規范作用。但長期以來,我國網絡安全法律法規體系建設滯后,突出表現在,我們甚至沒有一部真正意義上的網絡安全法。
全國人大通過《網絡安全法》的重大意義在於,從此我國網絡安全工作有了基礎性的法律框架,有了網絡安全的“基本法”。
作為“基本法”,其解決了以下幾個問題:
一是明確了部門、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二是規定了國家網絡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則、主要任務和重大指導思想、理念﹔
三是將成熟的政策規定和措施上升為法律,為政府部門的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體現了依法行政、依法治國要求﹔
四是建立了國家網絡安全的一系列基本制度,這些基本制度具有全局性、基礎性特點,是推動工作、夯實能力、防范重大風險所必需。
《網絡安全法》的亮點很多,從實際工作需求看,以下亮點值得關注:
一是提出了個人信息保護的基本原則和要求,相當於一部小型的“個人信息保護法”,使后續的相關細則、標准有了上位法﹔
二是對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提出了要求,針對的是當前一些企業任性停止服務或依靠壟斷優勢要挾用戶、隨意收集用戶信息等問題﹔
三是在反恐法確立的電信用戶實名制基礎上,規定了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的實名制要求,但這個實名是指“前台匿名、后台實名”,不影響用戶隱私﹔
四是規范了重要網絡安全信息的發布服務,現在很多企業或機構都在發布漏洞、安全事件等信息,有一些不實信息造成了很大范圍的不良影響,國家將制定這方面的規定﹔
五是明確了網絡運營者的執法協助義務,這是國際慣例,但我們以前多依靠“紅頭文件”,這一局面將改變﹔
六是從法的層面規定了對網上非法信息的清理,使國家的互聯網管理系統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七是確立了國家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制度,特別是規定了運營者的強制性義務,並為主管部門開展監管作了授權﹔
八是建立了網絡安全監測預警、信息通報和應急處置工作體系,有利於解決目前存在的多個部門各自發布預警通報、應急預案體系不完整不協調等問題﹔
九是建立了通信管制制度,以支持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置,但同時也將通信管制的權限嚴格限制在了國務院﹔
十是進一步理順了網絡安全工作體制,規定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絡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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