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庫話題:
2018年10月28日10時08分,重慶市萬州區一公交車在萬州長江二橋橋面與小轎車發生碰撞后,墜入江中。11月1日15時,已找到13名遇難者遺體,身份已全部確認,仍有2人失聯。11月2日,公交車墜江原因公布,據車內黑匣子監控視頻顯示,系乘客與司機激烈爭執互毆致車輛失控。
近日,又出現一名揚州男子,他在喝酒以后搶奪公交車上司機的方向盤。而這條公交車在行駛中正前方就有一條河,隨后,這名男子被乘客和警方控制。在記者詢問他有沒有聽說過重慶公交車事件的時候,這名男子表示不知道,自己歲數大了,沒聽過這件事!
前段時間,在江西新余的一輛公交車上,有一個老年乘客,公交車還沒到站就要求中途下車。在指責駕駛員大姐的過程中,老人幾次試圖搶駕駛員的方向盤。駕駛員大姐害怕出現意外,緊急靠邊停車熄火,一邊給老人耐心解釋,一邊打了報警電話。看到駕駛員大姐報警,這個老人更激動了,再一次伸手去搶方向盤,還指著大姐痛罵。
智庫專家:
山西文英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 梁劍杰
山西華盾律師事務所律師 楊麗香
重慶公交車事故主要源於當事人對規則的漠視與對法律的無知、犯罪成本低、守法意識不強等原因
——山西文英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 梁劍杰
首先,從規則角度來思考:這個事情的主要責任是女乘客。她這麼做的原因是什麼?我認為她應該不止一次坐過站了,之前肯定有過坐過站要求下車被允許的經歷。因為之前有過成功的案例,而人們都習慣把對自己有利的案例當成慣例,在這之后一旦遇到跟她認為的慣例不同的處理方式,她想的不是那次是例外,這個是常態﹔因此,在社會生活中,如果每個人都在想如何踐踏規則,獲得利益,那麼像公交車墜江這種事情就還會不斷地發生。
其次,兩位當事人對法律的無知、自身素質低導致這場事故發生,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一、該起事件乘客劉某和駕駛員冉某之間的打斗行為,造成車輛失控,致使車輛與對向正常行駛的小轎車撞擊后墜江,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該行為嚴重危害公共安全,觸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本案中涉嫌犯罪的乘客、司機已死亡,導致無法再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是隻要他們還有可供執行的遺產,他們的民事賠償責任就不能免除,且二人的民事責任由他們的繼承人在他們的遺產范圍內承擔。公交公司也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最后,犯罪成本較低也是重要原因:我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破壞交通工具罪、第一百一十九條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都為此類行為做了規定。但實踐中,並不是每次乘客搶奪司機方向盤都承擔了相應的刑事責任,因此公交車上乘客與司機糾紛層出不窮,乘客搶奪司機方向盤也屢見不鮮,直至重慶公交車墜江事故才引起軒然大波,讓人扼腕痛惜。
亞裡士多德說:“雖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守,仍不能實現法治”。因此作為立法者,在悲劇頻頻發生的時候,或許應該考慮將道德底線降低為法律底線,發揮法律的指引作用和評價作用,將道德意識、責任意識貧瘠之人收入規則的紅線之內﹔作為司法者,手握司法裁判的正義之劍,在社會法益受到迫害的時候,或許更要全面理解貫徹法律精神,尊重民眾的朴素情感和道德訴求,反映社會的普遍正義觀念,維護法治的公信力﹔作為執法者,在社會公眾安全屢遭威脅的時候,或許更應該嚴格執法,給破壞規則之人一頂緊箍咒,讓違規者時刻保持警醒,從而從源頭上杜絕此類悲劇的發生。
對於司機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其與騷擾其的乘客互毆,則可能涉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山西華盾律師事務所律師 楊麗香
近期互聯網頻頻曝光的公交車乘客與司機起爭執的事件,有的事件,司機與同車乘客配合處置得當,公共利益得到了最大化的維護﹔有的事件,司機違規處置、同車乘客漠不關心,造成非常慘痛的后果。
對於乘客在高速行駛的公交車上動手打司機、或搶奪方向盤等行為,應當按照《刑法》114條、115條,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性。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即使乘客的以上情節顯著輕微,沒有觸及刑法,也可以適用《治安處罰法》來對其進行行政處罰,拘留和罰款。
對於司機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其與騷擾其的乘客互毆,則可能涉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因為此時的司機不是普通的人,他負有保障公交車上眾多乘客的安全的責任,不可以置眾多無辜乘客的生命安全於不顧,而去莽撞行為。在重慶萬州公交車墜江事故中,司機的責任更大。
一是公交公司對司機的維權教育和宣傳力度不夠,好多司機對其身后的法律支持並不清楚,或者選擇忍氣吞聲息事寧人,或者選擇自衛對打來維權,因此,部分刁蠻乘客逍遙法外,不能得到應有處罰﹔二是法律宣傳力度不夠,普通的公眾可能並不知道騷擾毆打司機、搶奪方向盤的行為是在危害公共安全,刁蠻乘客不知道公交車司機的工作區域是“高壓電”區域,不可觸碰,一當觸碰就觸及刑法,就可能被刑法處置,因此,刁蠻乘客層出不窮。
因此,我們應該加大普法力度,法律就是告訴人們何者可為,何者應為,何者禁為,告訴人們的可能行為的法律后果,從而對其決策過程產生影響,進而影響其行為。
就本期話題而言,司機應當知道其面對刁蠻乘客的辱罵毆打行為,應當果斷採取安全保護措施來保護一車的乘客,並立刻報警,報警是司機的權利也是其義務﹔刁蠻乘客即使有再大的委屈,也得克制著,不能為其自認為的一已私利而觸犯危害公共安全這一“高壓線”,如果觸犯,法律后果是什麼,其應當知道,因而去克制其行為﹔而公交車上的其他乘客,面對刁蠻乘客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均有義務站出來制止,維護公共交通的安全,就是維護自身的安全。
在民事賠償上,對於無辜乘客在公交車上遭受到的人身財產損失,無辜乘客可以向公交公司主張賠償損失,因為,乘客購票上車,與公交公司建立了客運合同關系,公交公司應當安全正點將乘客運送到目的地。公交公司賠償乘客損失后,可以再向那位挑起事端造成他人損失的那個過錯乘客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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