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借調期間受工傷,誰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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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周女士是太原一家酒店的服務人員。受各種因素影響,其從業酒店的生意基本停滯。為了控制人工成本,該酒店與周女士、某商超企業達成借調協議,將周女士借調至該商超企業上班。數月后,周女士在工作期間受傷,但是酒店和商超企業都不願為她申請工傷認定。周女士想知道,自己受到工傷事故傷害,應當由誰來承擔責任?

分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分立、合並、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依法撥付應當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勞動仲裁機構提醒用人單位,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本案中,周女士原是酒店服務人員,被借調至商超企業工作,這種工作模式並不改變員工的勞動關系歸屬,換言之,周女士勞動關系中的用人單位還是酒店,只是被借調至商超企業工作而已。
  辦案人員分析,如果周女士發生的事故傷害屬於法律規定可認定為工傷的情況,那麼就應當由周女士所屬單位即酒店為她申請工傷認定,商超企業應當予以配合並提供相關証明材料。如果酒店沒有在工傷發生之日起30日內為周女士申請工傷認定,周女士也可以在1年內自行申請工傷認定。
  因此,周女士可以先自行申報工傷,確實屬於工傷的,應當由酒店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劉雲峰

(責編:溫文、馬雲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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