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資,誰該擔責?
拖欠工資,誰該擔責?
案情:
甲工程公司承包了某道路建設的橋梁工程,隨后又將該工程的一部分轉包給包工頭劉某,劉某雇佣王某在其承攬的這部分工程中務工。年底經結算,劉某共需向王某支付83000余元勞務費,但王某多次催要,劉某拒不支付。於是,王某便將劉某和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劉某支付勞務費,甲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法院經審理后查明了上述事實,判決劉某支付王某勞務費83000余元,甲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分析:
律師提醒,農民工有按時足額獲得工資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欠農民工工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五百七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律師提醒,作為發包方,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范發包、分包、轉包行為,嚴格查驗承包方資質,落實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制度。
本報記者黃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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