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不得駕駛摩托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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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24年初,李某與年僅15周歲的王某簽訂了《摩托車買賣協議》,將自己所有的摩托車出售給王某。隨后,王某將車借給馬某,馬某又借給張某。2024年1月底,張某酒后無証駕駛涉案摩托車時,與高某發生碰撞,導致高某受傷及車輛受損。事故發生后,高某訴至朔州市朔城區人民法院。鑒於被告張某、王某、馬某在事故發生時均為未成年人,3人與其家長一同成為被告。
分析:
  法官提醒,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駕駛摩托車與駕駛汽車一樣,必須申領駕照,且要求年滿18周歲。在所有摩托車交通事故傷亡中,不佩戴安全頭盔傷亡佔比非常大,因此未成年人在駕駛、乘坐摩托車時也一定要佩戴好安全頭盔。
  未成年人身心發育不全,辨認與控制能力較弱,缺乏基本的駕駛常識與技能,在駕駛摩托車的過程中如遇突發狀況,難以作出正確判斷處理,極易發生交通事故損害自身及他人合法權益,未成年人監護人、摩托車所有人及管理人均應按照過錯程度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父母作為第一監護人,要切實履行監護職責,時刻提醒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規則,增強他們的安全意識,及時制止子女的危險駕駛行為。車輛所有權人對自己所有的機動車負有妥善管理的責任,禁止將機動車交給無相應駕駛証的人駕駛。出借車輛時,車主應盡到檢查車輛、核實駕駛人駕駛資格等注意義務。
  同時,提醒經營摩托車車輛出售的個體工商戶,不要以為“車輛一經售出,概無責任”,還要注意購買的主體是否適合。駕駛車輛出車禍,看似與賣家沒有直接因果關系,但如果任由危險流轉出去並造成嚴重損害,也會被要求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本報記者閆書敏

(責編:溫文、馬雲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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