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
為文化遺產撐起“保護傘”
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
為文化遺產撐起“保護傘”

3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正式施行,這是我國文物保護事業發展中的一個重要裡程碑,從保護機制、社會參與、科技賦能、法律保障等多維度為文化遺產構建了全方位的“保護傘”,標志著我國文物保護進入依法治理新階段。
首次明確文物的定義
修訂后的文物保護法以“概括+列舉”的方式首次明確了文物的定義。
文物是指人類創造的或者與人類活動有關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下列物質遺存:(一)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古石刻、古壁畫﹔(二)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以及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實物、代表性建筑﹔(三)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四)歷史上各時代重要的文獻資料、手稿和圖書資料等﹔(五)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完善文物分類體系
文物保護法健全文物的分類體系,將文物分為不可移動文物和可移動文物。
不可移動文物的分類。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古石刻、古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動文物,分為文物保護單位和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即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其中,文物保護單位根據保護等級不同分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設區的市級、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顯示,我國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總量超過60萬處,約佔不可移動文物總數的80%。本次修訂將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列入文物保護法保護范圍,有利於更加全面保護我國的文物。
可移動文物的分類。歷史上各時代重要實物、藝術品、工藝美術品、文獻資料、手稿、圖書資料、代表性實物等可移動文物,分為珍貴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貴文物又分為一級文物、二級文物、三級文物。
促進不可移動文物合理利用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把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放在第一位,同時要合理利用,使其在提供公共文化服務、滿足人民精神文化生活需求方面充分發揮作用。本次修訂,明確文物保護事業要貫徹落實保護第一、加強管理、挖掘價值、有效利用、讓文物活起來的工作要求,充分體現了文物由人民創造、為人民享有、被人民傳承的理念。
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在確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推動不可移動文物有效利用﹔明確文物保護單位應當盡可能向社會開放。文物保護單位向社會開放,應當合理確定開放時間和游客承載量,並向社會公布,積極為游客提供必要的便利。
同時,不可移動文物利用也應有邊界,不能隨意突破。建立博物館、文物保管所或者辟為參觀游覽場所的國有不可移動文物,其管理機構不得改由企業管理,以防止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管理體制出現偏差。
凝聚動員全社會力量參與
一切機關、組織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文物的義務。本次修訂明確規定公民、組織可以提出核定公布文物保護單位或者登記公布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的建議﹔明確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志願者等參與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工作給予指導。同時,強化了文物保護宣傳教育和輿論監督、科技和人才支撐、國際交流與合作、公眾監督等方面的內容,明確國家健全社會參與機制,調動社會力量參與文化遺產保護的積極性,鼓勵引導社會力量投入文化遺產保護。
山西晚報·山河+記者 孫佳森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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