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公務員如何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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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在幾千年前,古代的公務員們也一樣有“朝九晚五”,也有心情低落、身體抱恙、家中有事等各種需要“請假”的時刻。那麼問題來了:古代官員要是想請假,怎麼辦?流程繁不繁瑣?會不會被駁回?能不能帶薪?罰不罰錢?這些問題,在古代,其實早就有了非常細致的規定。
  漢代,是我國古代公務制度逐步成熟的時期,官員的請假行為也有章可循。漢代的律令中明確規定了請假制度,比如《漢律》裡提到,“吏病三日不之官,署不白者,罪。”也就是說,生病三天不上班卻不報備的,主管也要被追責。
  請假的前提,是“有因”,比如病假、丁憂(父母去世)、婚娶、喪事、天災火患等,理由不充分輕則扣俸,重則革職。想隨便“摸魚”?門都沒有!漢簡中留下的真實案例也很生動:有名小吏因家中遭災請假五日,結果因未及時歸崗被上司彈劾。可見那時候,請假雖然不難,但“名正言順”才是關鍵,流程也絕不馬虎。
  到了唐朝,請假流程更正規了。依據《唐六典》與《通典》,各級官員若需請假,必須遞交“請假牒”或“請事狀”,寫明請假理由、時限和去處,交由上級批准,方可離任。
  官職越高,程序越繁。一般縣令請假須報州府,州刺史請假要報道司,若是京官請假,必須由尚書省批准,有的甚至要報皇帝親批。唐代甚至設有“留守官”制度,即一旦一名官員請假,其事務由指定人員代理,不可出現“衙門空轉”。不過唐朝對病假還是相對寬容的。《舊唐書》中有記載,有位官員患病三年,朝廷體恤其勞苦,特准其在家療養,官職不降,俸祿照發,實屬“國之厚道”。
  宋代的請假制度體現得更為制度化。《宋會要輯稿·職官》裡記載,宋代官員請假分為“公假”(公事出行)與“私假”(婚喪病事)。每年請假天數有限,假滿即回。若逾期不歸,則被定性為“稽歸”,要寫報告說明原因,嚴重者撤職查辦。
  宋人蘇轍曾在《仇池筆記》中提到:“上林令假歸,過期三日未返,吏部促之。其人自陳,母病危篤,望賜再假三日。”這說明,宋代官員請假延誤,必須重新申請,並說明理由,且不能無限期拖延。宋代還有“差使交接”制度,官員請假離任前,必須與代理人完成職責交接,以防政務中斷。這在如今的公務員工作中,仍有類似操作,足見制度的傳承之久。
  明清兩代對官員請假的規定,更是細化到了“日”,並寫入《大明會典》《清律例》等核心政典中。明代規定,“文武官員丁憂者,得假三年,服闋方可復職”。若遇“母喪在職”而未能即歸,會被視為“不孝”。
  清代則規定:京官請假三日以內,由本部核准﹔超過三日,需由吏部備案﹔超過一月者,要報請皇帝批准。對於地方官員,還規定“出省必奏”、“越職不得請”。一位知縣要去隔壁省探母,必須經道台、巡撫、總督層層批示,才可成行。
  而且請假還要“銷假”——歸來必須面見上司或遞交書面“復任表”,說明歸期與工作恢復情況,手續一點也不比今天的OA系統簡單。
  盡管流程繁復,但古代也並非一味刻板,偶爾也有暖意柔情。例如宋真宗在位時,有位小吏家母重病,不敢請假,隻能天天以淚洗面。消息傳入朝廷,真宗特下詔書:“人子不忍離母,朕所同情也。”不僅准假,還撥俸賑濟其家。類似的溫情例子,在清代《宮中雜記》中也有多處記載。
  此外,古人也講“天人之理”,若遇災疫流行、大雪封山等不可抗之事,也可臨時補報,不作違紀處理。這一點其實與現代“不可抗力”概念如出一轍。

□周天驕

(責編:馬雲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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