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時的“駕考”和“交規”
古時的“駕考”和“交規”
紅燈停綠燈行,超載超速要扣分罰款……這些都是現代交通規則,有交規才能保障交通秩序和人身安全。在古代,要想“開車”,也要考“駕照”,也得遵守“交通規則”,違反交規也要被處罰,而且處罰力度比現代更嚴厲。
《周禮》記載,“養國子以道,乃教之六藝”,六藝指禮、樂、書、數、射、御,其中的“御”便是駕駛技術。古代的交通工具主要有車、船、轎子、牲口幾大類。陸上牲口類的除了馬車,還有牛車、驢車、羊車等。古代的“駕照”,主要用來駕馬車,大概分為這樣五個科目:鳴和鸞、逐水曲、過君表、逐禽左、舞交衢。
鳴和鸞,主要為了調試駕車啟動和節奏。所謂“升車則馬動,馬動則鸞鳴,鸞鳴則和應”,算是古代學習駕車的入門課程,類似於現代駕駛中的起步、轉向、停車等基礎技能﹔逐水曲,是沿著彎曲的水溝駕車行駛,相當於“曲線行駛”﹔過君表,指駕車經過天子表位時的致敬禮儀,相當於“靠邊停車”﹔逐禽左,則是驅車追趕禽獸,並將其阻攔在左邊,以便進行射獵,有點像現在“變道超車”技術﹔舞交衢,是讓車在交叉道上,來回縱橫、旋轉,有點“漂移”的意思,這個算是最高要求,現在則是賽車手才玩的絕技。
車多人多,就會帶來交通問題,唐朝就出台了比較完善的“交通法規”。
儀制是朝廷官府頒布的要求社會奉行的禮儀制度。637年,唐太宗頒發了《唐律·儀制令》,其中有一條內容是:“凡行路巷街,賤避貴,少避老,輕避重,去避來。”到了宋代,朝廷下令都城及各州城內主要交通路口懸挂木牌或放置石碑,上書“儀制令”作為交通規則。
專制社會的交規還講究身份,帶有明顯的等級特征,上述“儀制令”即是如此,就有賤避貴等規矩。直至清代,轎子的轎頂還有金頂、錫頂之分,行人一看便知是哪個等級的官,兩轎相遇,小官讓大官先走。如皇帝、貴妃乘轎用金頂,妃嬪用銅質錟金,親王、郡王、一品大臣用銀頂,一品以下用錟銀、光錫。坐轎也分等級,就像朝服一樣,以品論等級。武官一般騎馬不坐轎。
“靠右行”規則來源於軍隊,當兩支隊伍行進中相遇時,因為戰士右肩扛著矛或其他兵器,隻好把左面讓給迎面而來的軍隊,自己靠右邊行走。一般認為,唐宋時期,已形成靠右通行共識。晚清一首竹枝詞專寫了新交規頒布后的北京交通:“靠右邊行分兩旁,章程訂立本周詳。馬車自有通融法,飛走中間亦不妨。”新中國成立后,沿襲了這一規則。
古人違反交規也要受處罰,還挺嚴厲。
超載要處罰。唐朝對各種型號的客船、商船規定了具體的超載處罰,比如超載50斤,打船主50板子﹔超載100斤,打船主100板子,以此類推。如果再嚴重,就判船主兩年徒刑(強制服勞役)。
現在的“飆車”類似於古人的跑馬。和現代一樣,古代對“飆車”也規定了嚴厲的懲罰措施。《晉律》有“禁馬眾中”的法律規定,禁止車、馬在城內及人口稠密的鬧市區內高速行駛,否則屬違法行為。唐初沿用《晉律》,違反“交規”主要被處以用竹板或荊條抽打脊背50下的處罰(“違者得笞五十”),唐太宗起改打屁股,以示人道,因為脊背是人經脈的聚集處。如果出現嚴重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就要對照斗毆傷人的罪行減一等處理。唐朝已形成了比較科學的“五刑”刑罰體系。《唐律疏議》規定五刑共二十等,即笞刑五、杖刑五、徒刑五、流刑三、死刑二。如果犯殺人罪減一等處理,那就要處以流放三千裡的處罰。
現在駕照有使用期限,到期了得換証,逾期一年未換証的,駕照將被注銷。古代類似的規定更嚴格,秦朝《除吏律》規定,對駕車者要進行考核,如果四次不過關的話,就要被取消資格,並且附帶罰四年徭役。
□陳國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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