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談“家”——一位大學教師筆下的家文化

合家實踐中的家文化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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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 論


  當今中國,社會保障體系日益完備,人們真正享受到了幼有所育、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但在沒有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古代中國,家庭在這些方面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
  一般認為,分家是家庭再生產的主要方式,從分家來理解中國家庭及其變遷具有重要意義。但也容易讓人產生一種錯覺,即所有家庭都不可避免地走向分裂,所有家庭毫無例外地朝分裂方向發展。這是一種線性歷史觀,不能涵蓋中國家庭實踐的全部經驗。
  家庭變遷同時受到兩股作用相反的力量的制約,一股是維系大家庭的向心力,一股是促使家庭分裂的離心力。這兩種力量糾纏和消長的角力過程,是家庭演變的常態。但人們一般隻關注分家,對合家認識不夠。或是對合家的理解隻停留於靜態的、文化的層面,沒有看到實踐的層面。
  今天我們要說的合家,不是一種狀態,而是一種實踐。它是指一個大家庭分裂成若干小家庭之后,這些小家庭或其中部分小家庭出於多種原因,重新合並到一起同居、合爨、共財,組成新的家庭的現象。合家建立在分家基礎上,分家是合家的前提。合家有三種結構,一是完整家庭與完整家庭合家,二是完整家庭與殘缺家庭合家,三是殘缺家庭與殘缺家庭合家。
  有出於照顧老幼而合家者。如乾隆年間,河北滿城縣史國平妻郝氏,念及分爨已久的夫兄“年老絕嗣,貧窶無依”,復招之同居。同治、光緒年間,山西臨晉縣韓新濟父親與叔父早年析居,后叔父、叔母去世,新濟見堂弟新灝“幼且貧”,復與同居。
  有出於照顧病殘而合家者。如乾隆、嘉慶年間,江西婺源縣齊元梅兄弟四人分家后,三弟元橋“善病,不能治生”,田產也已賣掉。元梅則多方贖回,“猶念病久不痊,復與同居,醫藥不惜重費”。此后,兄弟倆“怡怡至老,友愛如初”。
  有為了接濟對方而合家者。如乾隆年間,山東德州於守業,因弟守宗“嗜酒游蕩,屢勸不聽”,遂析產為二。數年后,“弟產蕩盡”,守業復與共爨,仍像沒有分家一樣。光緒年間,河南修武縣薛作中與兄弟分居后,“念兄嫂之艱”,復又合爨,並為其償還債務。
  有因感情無法割舍而合家者。如弘治十五年,河南真定縣胡子通、胡子逵兄弟在父命下分家,但倆人十分友愛。七年后,實在不舍,“復合居一處,家私財產,略無間言”,和睦終身。康熙年間,河南孟縣薛慈聲與弟治聲最初因糊口艱難而分居,后來“情弗能釋”,又重新合爨。
  有為了支撐孩子讀書而合家者。如雍正年間,浙江開化縣楊廷玉昆季五人,析箸已久。為使三弟廷相專心讀書,廷玉復與之同爨。有賴於此,廷相得以高中進士。
  有為了應對災荒而合家者。如道光、咸豐年間,陝西興平縣連年鬧飢荒,邑人田星潭因先前分家的諸位兄弟“率不能自贍”,於是“悉招令同爨,衣食皆與共”。咸豐、同治年間,河北南皮縣鬧飢荒,邑人許國珍當時已與叔父析居,看見叔父將攜家人出門乞討,國珍連忙勸阻,“遂毀分約,仍同居”。
  有些家庭不隻一次合家,而是合后又分,分后再合,一波三折,反反復復。道光、同治年間,四川富順縣王煥禮與兄銀禮、宗禮析居后,家漸小康,而銀禮兒子卻日益貧困,煥禮“憐而合之”。合家后的大家庭富裕起來后,又開始商量分家,“分復窘,又求合,居數年,復議分”。家庭的這種變化,根本上是向心力與離心力互相較量的結果。
  從分家到合家,間隔時間或短或久,並無規律可循。合家后,大家庭的維系時間也可短可長。合家需征求家長的意見,親族戚黨、父老鄉親也會充作見証人的角色。合家時,此前訂立的分家文書多半會焚毀。而大家庭再次分裂時,仍會訂立新的分家文約。
  通過中國家庭的合家實踐及相關案例,我們能看到其中所蘊含的集體主義精神、互助合作理念、代際責任意識等家文化內涵。

郭心鋼

(責編:馬雲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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