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談“家”——一位大學教師筆下的家文化

家庭整合中的生存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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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 論


  在傳統認知當中,“合”始終代表著一種美德、統一。《袁氏世范》稱“兄弟義居,固世之美事”,高度評價合家的倫理典范意義。明末楊繼盛在遺訓中要求兩個兒子,“當和好到老,不可各積私財”,也折射出了傳統士人對家族凝聚的追求。
  世代同居為人尊崇,而分爨異居常被視作一種不孝行為。尤其是親在而分家的行為,更會遭到道德譴責。康熙年間山陰州《吳氏家規》嚴厲批評寵子娛妻、分居異爨、斤斤計較而“不復念親之甘旨痛痒”的不孝子行為,並告誡子孫如有親在而欲分家者,父母房長均有權責罰,若再犯就送官治罪。
  古代律法不鼓勵甚至會嚴懲親在而分家的行為。《唐律》規定:“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孫別籍異財者,徒三年﹔若祖父母父母令別籍者,徒二年。”明清時期,律法減輕了相應的懲罰力度。《大明律》規定“凡祖父母父母在,子孫別立戶籍,分異財產者,杖一百。”而且必須是父母告官,才會受刑。若父母同意分家,法律也是允許的。由此可見,親在是約束分家的一個重要因素。
  分家似乎一直處在法律和道德的抑制之下。其實,家庭一旦成立,就決定了它終將破裂。正如“流長則派別,樹大則枝分”的自然之理,分家本就是人之常情。有因家長無法理家而分家者,有因生活困難而分家者,有因妯娌不和而分家者,有因兄弟不和而分家者,有因姑嫂不和而分家者,有因父子不和而分家者,有因經濟矛盾而分家者,有因勤惰不諧而分家者,有因應對災禍而分家者。分家原因雖多,卻也不外乎生活困難和家庭矛盾兩種,后者似乎更為常見。對此,明代馮班《家戒》清醒地指出“兄弟不和,終身並做一處,有許多不便”。既然不和,不如分家單過,這從務實的角度揭示了分家的合理性。
  比起分或合這種外在形式,古人更看重的是內心的情感。《袁氏世范》稱“兄弟當分,宜早有所定。兄弟相愛,雖異居異財,亦不害為孝義”。清初著名學者孫奇逢也認為“如心實不和,強為含忍,勢必至積怒深怨,決裂不可收拾。居同而心異,何如居異而心同”。人類學家麻國慶也指出在中國的分家制度中,作為經濟單元的家雖然分裂,但文化意義上的家始終血脈相連。分家既避免了大家族僵化帶來的內耗,又維系著家族共同體的向心力。分是出於現實生活需要,而合卻是一種價值理念。
  中國家庭的財產繼承與分割遵循諸子均分的原則,這與注重宗嗣延續的精神相契合。顧名思義,諸子均分就是將家產完全平均分配給各個兒子。晚明江陰李應升在《誡子書》中告誡子孫要均分財產,“不多取一畝一粒”。但在有些時候,也存在不均分的情況。例如,民國時期福建浦城“俗尚重視長子”,分產時會單獨抽出十分之一的產業給長子長孫,名曰“守澤”。傳統社會提倡重人倫、輕物利,推產、讓產的現象也時有發生。值得注意的是,父母也能分得一份產業,作為養老之用,子孫不得擅自取用。家中未嫁女子,也能留得一份妝奩之資。這種制度設計巧妙聯結著代際間的情感。
  分家儀式中,舅舅常擔任調解糾紛、主持分財、監督協議的角色,以使分家過程更具權威性、合法性。家產肥瘦搭配,分為若干股,再通過原始的抓鬮方式決定各股的家產歸屬。分產后,空口無憑,訂立分家文書,參與簽押者涵蓋了族長、姻親、中人等多元主體。這類分家文書不僅是產權的憑証,更是中國家族關系的物質化呈現,從而形成法律效力與道德約束的雙重保障。
  分家是中國社會中的重要制度,也是家庭再生產的主要方式。但是,家庭的分裂不是親情的疏遠,而是家族生命的新起點。分家也絕不僅是財產的分割,而是家族的延續和拓展。大家庭與小家庭的不斷整合,折射出了中國家庭的韌性,也彰顯了中國人的生存智慧。

郭心鋼

(責編:劉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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