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談“家”——一位大學教師筆下的家文化

古代家庭大小之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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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 論


  在古代,累世同居的大家庭經常受到朝廷的提倡和旌表,相關事跡在正史、地方志等文獻中並不鮮見。據稱,唐代鄆州人張公藝出生於北齊,歷經北周、隋朝、唐朝,九代同居,全家九百余口,始終能和睦相處,成為古代治家的典范。浙江浦江鄭氏一門從南宋至明代,合食義居達十五世,鼎盛時全家三千余人,明太祖賜稱“江南第一家”。
  上述兩則事例,反映了古代累世同居的大家庭的基本形態。在傳統認知當中,古代是大家庭佔主流,近代以后小家庭才逐漸流行。但實際情況可能並非如此。綜合現有學術研究成果,秦漢時期的家庭以小型核心家庭為主,平均家庭人口一般不超過五口,被稱為“漢型家庭”。這一特征與秦國商鞅變法時的“分戶令”有關。魏晉南北朝時期,小型核心家庭和直系家庭仍佔主體,但規模較大、結構復雜的多代同居家庭在上流社會較多出現,家庭與同族宗親之間的關系變得更為密切。隋唐時期,平均家庭人口規模比秦漢時期有了提高,八口之家相對常見。由於唐律對父祖在世而分家的行為予以重罰,已婚兄弟同居共財現象較為普遍,被稱為“唐型家庭”。但新的研究表明,唐代中后期核心家庭仍然佔主流。宋元時期的家庭通常是三代五口之家,有學者稱之為“宋型家庭”。到了明清時期,朝廷對父祖在世而分家的行為處罰力度減弱,客觀上默許了分家的合理性,這使得平均家庭人口規模趨小。不過,對這一時期家庭形態的判斷,爭議較大,一些區域個案研究的結果甚至相互抵牾。
  由此可知,秦漢至明清累世同居的大家庭並不佔主體,主流價值與歷史現實存在較大差距。其實,不僅家庭的形態隨社會變遷而不斷演變,同一時期不同地區家庭的類型也各有特點。因為全國各地的所有家庭不可能按相同步調、等寬步幅去變化和發展。南宋趙鼎在家訓中要求子子孫孫不可分割財產,世世代代保持一戶。而東晉陶淵明雖在《與諸子疏》中以大家庭事例教育子女和睦相處,但也說“雖不能爾,至心尚之”,並未強制后人合家共居。
  其實,古代社會對大家庭的褒揚和期待,歸根到底是對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卑有序、一門邕睦的向往。其重點不在於家的形式,而在於家的內核。這一點,《袁氏世范》有比較集中而全面的論述。
  大家庭的維系貴在“均”。為人父母者或偏愛長子、長孫,或偏愛幼子、幼孫。由於“憎愛之偏”,生活中衣服飲食、言語行為等方面,父母常厚待於偏愛之子,而薄待於所憎之子,由此導致受溺愛者日益驕橫,受憎惡者心不能平。此種情緒日積月累,會造成兄弟之間的不和,甚至家道衰敗。而為人子者,也應當知曉父母之愛,“長者宜少讓,幼者宜自抑”,從而形成兄弟友於的最好狀態。
  大家庭的管理貴在“公”。兄弟子侄同居一處,人多事雜,眾口難調,想要治理全家,貴在懷有一顆“公心”。即使是親兄弟,也要明算賬,不可私藏金寶。若有一人處事不公,自私自利,總想多佔多得,其他人定然心生不滿,也就容易引起爭端。而若“各懷公心,取於私則皆取於私,取於公則皆取於公”,眾人都能分到公平的一份,哪怕這個數目很小,也能從根本上杜絕非議。
  大家庭如能長久延續,固然是好,然“性不可以強合”,倘若難以合居,也不必勉強。袁採認為,“父必欲子之性合於己,子之性未必然﹔兄必欲弟之性合於己,弟之性未必然。”三觀不合之人,斷難共處一院。假如“為父兄者通情於子弟,而不責子弟之同於己﹔為子弟者仰承於父兄,而不望父兄惟己之聽”,那麼全家必然和睦協調,不會產生矛盾糾紛。在大家庭內“賢否相雜”的情況下,每人都需要有一顆寬容之心。
  在漫長的歷史過程中,大家庭與小家庭同時存在,相向而行,相映成趣。大家庭的理想始終像一座燈塔,而實際的家庭形態則隨著社會經濟條件不斷調適。這種理想與現實之間的張力,恰恰構成了中國傳統家庭文化的獨特魅力。

郭心鋼

(責編:劉_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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