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對偷稅會做出怎樣的處罰
古代對偷稅會做出怎樣的處罰
中國歷代王朝都十分注重稅收征管,先后出台了各具特色的稅收法規。漢武帝時期,向商賈、放高利貸者開征“緡錢稅”(財產稅)和“貰貸稅”(利息稅),要求納稅者如實呈報錢財,經官府驗收后,按6%的稅率征稅。然而很多人心存僥幸,企圖隱瞞錢財偷稅。漢武帝法令如山,獎勵舉報,凡查實偷稅者,除沒收其全部錢財外,還要罰戍邊一年。
唐朝后期開征的茶稅成為財政收入的重要支柱。為防止販私偷稅,政府制定了嚴厲的處罰規定:“私鬻(賣)三犯皆三百斤,乃論死﹔長行群旅,茶雖少皆死﹔園戶(茶農)私鬻百斤以上,杖背﹔三犯,加重徭”(《新唐書·食貨志》)。當時偷逃小稅種的稅收,處罰也很重。凡隱瞞房產不報者,隱瞞一間杖60﹔偷逃市場交易稅100文,杖60,罰2000文。
宋朝打擊偷稅更為嚴酷,凡販賣私鹽偷逃稅的,販一兩以上“決杖十五”﹔敢於暴力抗稅,“持杖盜販私鹽,三人以上,持杖及頭首並處死”。販賣私茶“一斤即杖100,販至20斤以上棄市(處死后示眾)”。販私酒“五斗處死”(《宋會要輯稿》六)。
元朝打擊偷稅的重點仍是放在鹽、茶、酒等重要稅收上,私販上述貨物與偷稅者同罪,均“杖七十,徒二年,財產一半沒官”。就連鄰居不告發偷稅,也要杖100。元代商稅稅率為1/ 30,稅負較輕,但“諸匿(偷)稅者,物貨一半沒官,於沒官物內一半付告人充賞,但(隻要)犯答(鞭打)五十”(《元史·刑法三》),處罰很重。
明清時期懲治偷逃鹽、茶等重要稅收的刑罰有所減輕,但經濟處罰的嚴厲程度不減當年。即使偷逃小稅,處罰也毫不含糊。明朝對販賣蔬菜、水果等新開征的“市肆門攤稅”(營業稅),一旦偷稅則要罰鈔千貫。清朝咸豐三年(1853年)開征的“厘金”,雖然隻對貨物征收1%的稅收,但隻要偷稅,就要處以偷稅額3倍-5倍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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