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全面貫徹落實新修訂文物保護法 推動文物事業高質量發展
太原:全面貫徹落實新修訂文物保護法 推動文物事業高質量發展
3月21日,太原市政府新聞辦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了太原市全面貫徹落實新修訂文物保護法相關情況。

為文物保護提供強有力法治保障
“文物保護法於1982年11月公布施行,是我國文化領域第一部法律,歷經5次修正,2002年進行了第一次修訂,時隔20多年,為適應新時代文物事業高質量發展需要,文物保護法進行了第二次修訂,2024年11月8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並於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太原市文物局四級調研員高建東介紹。
其中,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明確了文物工作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支持文物價值挖掘,文物保護交流,體現了新時代文物工作的新要求﹔明確新增地上文物“先調查、后建設”,地下文物“先考古、后出讓”的保護前置機制,加大對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力度,體現了堅持保護第一的理念。
同時,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著力推動讓文物活起來,鼓勵文物利用研究,鼓勵文物數字化保護,鼓勵提高館藏文物利用效率,充分體現文物由人民創造、為人民享有、被人民傳承的理念。
在加大違法行為處罰力度方面,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增加行政處罰類型,大幅提高罰款額度,增強法律震懾,筑牢文物“應保盡保”的法治屏障。
對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保護與利用並重
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數量眾多,類型多樣,分布廣泛。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進一步明確這類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措施,包括在法律上將其命名為“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規定由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作出標志說明,建立記錄檔案,明確管理責任人﹔對其原址重建、改變用途、修繕、遷移或拆除等都作出明確規定(遷移或拆除須省級文物部門批准)﹔明確將其納入法律責任范疇。
近年來,太原市持續加強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管理工作。一方面利用政府一般債券實施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修繕,改善文物本體保存狀況,2024年以來,利用政府一般債券1200余萬元用於修繕低級別文物。另一方面,通過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捋清全市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資源資產情況,並將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納入規劃。
“下一步,我市將按照省文物局、省財政廳關於利用政府一般債券全面加強低級別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的通知要求和時間節點,力爭10年內做到全市低級別不可移動文物應修盡修率達到100%,完好率達到100%。”太原市文物局政策法規科副科長梁曉宇表示。
堅持在保護中傳承讓文物活起來
新修訂文物保護法明確提出文物應當“有效利用”,並將黨中央堅持的“22字工作要求”完整寫入法律,體現了鮮明的改革導向,為文物保護事業發展指明了方向。
其中,新增第十八條規定,國家鼓勵開展文物利用研究,在確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堅持社會效益優先,有效利用文物資源,提供多樣化多層次的文化產品與服務。同時,法律也明確了文物利用中的禁止性或者強制性規定。
太原文物系統將堅決貫徹落實“堅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推進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發展”的戰略部署,堅持保護第一,構建文物與旅游互動體系﹔堅持法治意識,並尊重文旅融合市場規則,推動文旅支柱性產業和民生幸福工程實現高質量發展。
山西新聞網記者 馮耿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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