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出台《實施辦法》 明確文物安全責任
山西出台《實施辦法》 明確文物安全責任
“我省文物資源豐富,保護難度大,《實施辦法》的施行為明晰文物安全責任提供依據與指導,是文物保護的一項重要舉措。”今日,省政府新聞辦舉行新聞發布會,深入解讀了《山西省文物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提升文物應急處置能力
“我省文物資源豐富,現有不可移動文物53875處,約佔全國76.67萬處的7%,全國排名第四。全省413家國有文物收藏單位登記可移動文物320余萬件,全國排名第五。”省文物局副局長於振龍介紹。
近年來,我省文物安全工作穩中向好、成效顯著,但文物安全形勢依然嚴峻:一些地方文物安全主體責任、監管責任、管理使用者直接責任落實不到位,法人違法、盜竊盜掘案件時有發生,文物火災等文物安全隱患和風險依然存在,文物安全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亟待提升。
結合文物工作實際,省文物局起草了《山西省文物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2023年12月14日,《實施辦法》經省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以省政府辦公廳文件下發施行。其中,深刻闡述了文物安全工作的基礎性、重要性,圍繞解決問題和制度安排,提出了5章共22條具有針對性的政策舉措。
健全文物安全責任體系
文物安全直接責任是文物安全責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健全文物安全責任體系,不僅要求地方各級政府切實履行文物安全主體責任,各有關部門強化實施文物安全監管責任,更需要強化和落實直接責任。
“文物安全直接責任者是文物、博物館單位安全的直接守護人,他們與文物朝夕相處,承擔著各項具體安全管理職責,是文物安全管理‘最后一公裡’的守衛者。”省文物局副局長白雪冰表示,直接責任人是否明確、直接責任是否落實到位,直接影響文物安全各項制度和措施的落實,是決定文物安全的最關鍵因素。
為此,《實施辦法》明確規定,文物、博物館單位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承擔文物安全保衛、消防安全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等重要安全職責。“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認真履行文物安全職責,確定文物安全管理人和安全工作人員,組織評估文物安全風險,制訂並執行文物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文物安全崗位職責,加強安全管理,檢查整改安全隱患,完善安全防護設施,落實各項文物安全措施。”白雪冰說道。
暢通社會監督渠道
做好文物安全工作,離不開社會的參與和監督。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明確要求,“鼓勵文物保護社會組織、志願者等積極參與文物安全監督管理,向有關部門提供文物違法犯罪線索,暢通社會監督渠道”“實行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公告公示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我們在《實施辦法》中也再次明確,要加強文物保護法治宣傳,建立文物違法行為舉報制度,暢通社會監督渠道。同時,鼓勵義務文物保護員、文物保護社會組織以及文物保護志願者等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文物安全監督,營造良好社會氛圍。”於振龍介紹。
為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安全監管,省文物局按照國家文物局《文物博物館單位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公告公示辦法(試行)》,要求全省所有文博單位向社會公告公示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的基本信息。2023年全省所有國省保和大部分市縣保文物保護單位已設立安全責任人公告公示牌,公開文物安全基本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此外,我省還積極參加國家文物局開展的“尋找最美文物安全守護人”推介活動,對基層文物安全管理者和執法人員,一線警務人員、文物安全技術人員,文物保護組織、文物保護員和志願者、消防救援機構、舉報有功人員等給予表彰,並利用“文化和自然遺產日”主場城市活動進行宣傳,通過推廣典型事跡,讓更多社會公眾關注並支持文物安全工作,為文物事業發展助力。
山西新聞網記者 馮耿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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