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民間收藏文物交易管理,太原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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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 論

“近年來,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民間收藏文物已經逐漸形成熱潮。如何建立合理的文物流通領域登記交易制度,加強民間收藏文物經營活動的管理,促進文物市場健康有序發展,已經成為文物管理部門迫切需要解決的一個難點問題。”8月11日,太原市政府新聞辦舉行新聞發布會,深入解讀了《太原市文物流通領域登記交易制度試點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主要內容。

為加強民間收藏文物管理,2022年12月,太原作為山西省文物流通領域登記交易制度改革工作試點城市,太原市文物局聯合太原市公安局等4部門,出台了《辦法》,共同探索加強民間收藏文物管理辦法。

新政護航 促文物市場有序發展

“《辦法》共五章二十五條,適用於在太原市轄區范圍內開展的文物購銷、拍賣等經營活動,明確不得經營國家明令禁止買賣的文物,不得將國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轉讓、出租、質押給外國人。”太原市文物局黨組成員、副局長任紅敏介紹。

《辦法》明確,依法取得文物商店設立許可或者文物拍賣許可証的文物商店、文物拍賣企業為經營主體﹔古玩舊貨市場內的商戶也可以由市場主辦單位統一取得文物商店設立許可,依法從事文物購銷經營活動。

針對市場監管,《辦法》明確主要為事中事后監管,通過構建企業規范、行業自律、政府監管、社會監督的多元共治格局,營造“誠實守信、氣正風清”的文物市場環境。太原市文物局、市公安局、市商務局、市文旅局、市市場監管局將建立執法協作機制,共同做好服務保障和監督管理工作。

規范經營 營造文物流通良好環境

針對如何規范文物經營活動?太原市文物局博物館管理科科長張文娟表示,《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明確規定了禁止買賣的文物范圍﹔國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轉讓、出租、質押給外國人﹔未經許可不得擅自從事文物商業經營活動。對違反上述規定的違法行為,均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為規范文物經營活動提供了法律依據。

“誠信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企業安身立命的基礎。《辦法》對此提出明確要求。”張文娟介紹,其中明確,文物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文物經營管理制度,誠信自律,合法經營﹔禁止在文物經營活動中從事冒充文物進行銷售,通過虛假宣傳,誤導文物購買者等行為。

除此之外,文物商店對擬銷售文物進行初步鑒定,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作出記錄﹔文物拍賣企業應當在拍賣文物前,將擬拍賣標的報省文物局審核﹔文物經營單位購買、銷售、拍賣文物,應按要求做好記錄,並於銷售、拍賣文物后30日內,報省文物局備案。

便民舉措 保障文物商店設立許可辦理

提及辦理文物商店設立許可,任紅敏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39條的規定,設立文物商店,應當有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有5名以上取得中級以上文物博物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有保管文物的場所、設施和技術條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此,太原市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推出了一系列便民舉措,保証文物商店設立許可辦得“快”、辦得“順”、辦得“好”。“設立文物商店審批時限由法定的30個工作日壓縮到現在的6個工作日,壓減率達到80%﹔全面實施‘一窗通辦’‘一網通辦’改革,企業群眾辦理文物商店審批,線上‘進一網、能通辦、一次不用跑’,線下‘到一窗、全代辦、最多跑一次’,最大限度壓縮企業和群眾的經濟成本。”太原市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市場准入三科科長王軻表示。

此外,太原市全面落實“証照分離”改革要求,推行審批事項“容缺受理”,對設立文物商店審批所涉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証明、職稱証書等可以通過內部共享查詢的材料,申請人可以不再提交﹔對自願採用告知承諾方式辦理的,申請人隻需提交申請書和承諾書,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做出許可決定,助力企業快速進入經營狀態。

山西新聞網記者 馮耿姝

(責編:王曉艷、金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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