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學校安全條例》將於9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學校安全條例》將於9月1日起施行
山西新聞網7月31日訊(記者 馮耿姝)今日,記者從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山西省學校安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9月1日起施行。

學校安全事關青少年學生身心健康,事關社會大局和諧穩定。隨著國內外形勢的發展變化,我省學校安全形勢更加嚴峻復雜,對做好學校安全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同時,我省學校安全管理工作還存在相關制度不完善,預防風險、處理事故機制不健全等問題,亟需從法規層面加以規范和保障。因此,制定《山西省學校安全條例》,從法規層面強化學校安全工作,強化政府及部門責任落實,全面提升我省學校安全工作能力水平,非常迫切、十分必要。
《條例》共7章57條,從總則、安全管理職責、校園安全、安全教育培訓、事故處理、法律責任等方面作了相應規定。
據悉,《條例》規定學校及學校安全的范圍、學校安全工作的原則,明確保障學校安全是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學校、教職工、學生、學生家長的共同責任﹔規定了政府及部門、群團組織、學校、監護人和學生的職責。
安全管理職責部分,《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學校安全風險防控協調機制,明確學校主管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的具體責任。
校園安全部分,《條例》規定學校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責任制,明確負責安全管理的機構和管理人員,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規定學校要制定完善設施設備、集體活動、消防、食品、交通等方面的安全措施,明確防范欺凌和暴力、性侵害和性騷擾等安全管理要求。
同時,《條例》規定教育行政部門將安全教育納入繼續教育的必修內容,開展安全教育任職培訓,學校定期組織教職工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訓。明確學校對學生開展安全教育的具體內容和方式。
事故處理方面,《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學校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工作協調機制﹔明確發生學校安全事故后的處理措施及禁止行為﹔規定學校投保校方責任保險,建立學生意外傷害救助機制。
此外,《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未依法履行學校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學校未履行安全教育與管理職責及對安全隱患未及時採取措施、學校教職工未依法履行職責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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