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以法治方式保障糧食安全
山西:以法治方式保障糧食安全
山西新聞網7月31日訊(記者 馮耿姝)今日,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新聞發布會,對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山西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了新聞發布。《條例》共7章50條,自10月1日起施行。

糧食安全是“國之大者”,是實現我國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的重要基礎。目前,我省在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方面還存在一些困難和急待解決的問題,糧食供求結構性矛盾仍然突出、穩產增產基礎還不牢固、儲備體系尚有薄弱環節、應急保供能力依然不強。因此,落實落細糧食安全保障法,以法治方式推動解決我省糧食安全保障的堵點和卡點問題,全方位夯實糧食安全根基,及時出台條例十分必要。
糧食安全保障工作涉及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糧食和儲備、市場監管等多個部門,為加強相關部門協同配合,強化糧食安全保障責任落實,更好凝聚保障糧食安全的強大合力,《條例》第一章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保障糧食安全的具體責任,特別是建立健全糧食安全保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糧食安全保障工作的重大問題。
關於耕地保護,《條例》第二章規定,嚴格控制各類佔用耕地行為,依法落實佔用耕地補償制度﹔加強高標准農田建設,健全保障機制﹔加強耕地生態保護,實施水土流失綜合治理、土壤污染防治、鹽鹼地綜合改造、旱作梯田建設和老舊梯田提升改造﹔組織開展撂荒地摸底調查,因地制宜、分類推進撂荒地治理。
在糧食儲備方面,《條例》第三章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政府糧食儲備輪換保障機制,確保儲備安全﹔政府糧食儲備所需費用按照糧權屬性由同級人民政府承擔,實行動態調整﹔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政策性職能與經營性職能分開的原則,完善儲備運營管理機制。
糧食流通和加工是糧食安全保障的重要環節。《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糧食流通管理,保持糧食市場基本穩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應當對糧食儲備、流通和消費環節進行統計調查和分析。
加強糧食應急保障能力建設是確保糧食等重要農產品供給的關鍵,是應對突發公共事件和重大自然災害的重要防線。為此,《條例》第五章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糧食應急管理體制﹔加強糧食應急儲存、運輸、加工、供應能力建設,確保具備與應急需求相適應的糧食應急能力﹔建立健全糧食應急保障供應體系,定期開展糧食應急演練和培訓。
在監督管理方面,《條例》第六章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糧食安全監督管理機制﹔建立糧食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加強糧食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和檢驗檢測﹔建立糧食生產經營者信用檔案,依法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同時,《條例》明確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糧食安全監測預警體系和糧食安全信息發布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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