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將於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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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新聞網7月31日訊(記者 馮耿姝)今日,記者獲悉,《山西省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10月1日起施行。

近年來,山西持續加大公共文化事業投入,扎實開展文化惠民工程,逐步建立起覆蓋城鄉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取得了良好成效。但是與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相比,我省仍存在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與利用投入不夠、公共文化服務供給不足、服務效能不高、社會參與不充分等問題。

《山西省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的制定,有助於進一步推動公共文化服務主體責任落實,加強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與管理,強化公共文化服務提供,提升我省公共文化品牌影響力﹔有助於進一步整合公共文化服務資源,保障人民群眾基本文化權益,豐富人民群眾精神文化生活。

《山西省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堅持公共文化服務普惠均等屬性,聚焦公共文化服務高質量發展,共設7章37條,通過壓實各級政府責任、明確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管理、強化公共文化服務提供、加強公共文化品牌建設、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等,進一步規范了我省公共文化服務保障。

公共文化設施建設方面,在上位法基礎上,《條例》第七條按照市、縣、鄉村等三個層次,增加了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種類和要求的規定,使全省公共文化設施標准更加清晰,操作性更強。

針對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條例》第二十四條從明確政府職責、發揮博物館、圖書館等場館作用和加強對在校學生教育引導等方面作出規定。

此外,在促進民間文化人才培養方面,《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項目申報、職稱評定、學習培訓、表彰獎勵等方面,同等對待公益性文化單位及其人員和其他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的單位及其人員。第三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促進民間文化人才發展的培養、評價機制,提供業務指導、信息咨詢等服務,加強民間文化人才培養。

(責編:郝亞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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