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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人特大販毒團伙運輸毒品、容留他人吸毒、轉移毒贓案一審宣判

涉毒84千克 5人死刑3人死緩4人無期

時間: 2019年05月29日09:14  來源:山西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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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晚報訊(記者 郭衛艷)近日,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張正武等23人販賣運輸毒品、容留他人吸毒、轉移毒贓一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5月28日,山西高院通過其微信公眾號發布了這起案例。
  本案涉案毒品達84千克,僅一次查獲的毒品就有33千克,販毒數量巨大,對社會造成了極大危害,是近年來晉城中院審理的販毒人數及毒品數量最多的大型毒品犯罪案件。
  經審理查明,2016年9月,被告人張正武將裝有約31千克毒品的行李箱存放於被告人陳新民位於湖南省南縣的家中。同月,被告人張正武雇用被告人姚杰,伙同被告人馬正明、陳新民等人運輸毒品。之后,張正武將31千克冰毒販賣給胡丹、王向中、陳得明等3人。
  2017年1月,張正武與馬正明共同出資30余萬元在湖南省沅江市從宋國斌(另案處理)處購得毒品約40千克。張正武分3次販賣給胡丹6千克后,在銀行取款機給宋國斌轉款時被公安機關抓獲,公安機關在張振波租住處查獲毒品冰毒33.6334千克。
  此外,審理還查明了被告人張正武、馬正明、王向中、胡丹、李改青、李谷良等人其他販賣毒品犯罪事實以及被告人王向中等人容留他人吸毒、被告人姚杰轉移毒贓的犯罪事實。
  一審認為,張正武、馬正明、陳新民、姚杰、胡丹、張振波等人無視國家法律,運輸毒品或向他人販賣毒品,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之規定。被告人陳得明、王向中、李改青、李谷良、閆小慧、張海剛、劉永明等十五人非法販賣毒品,被告人楊海娜、侯變麗明知王向中、劉永明販賣毒品而為其提供幫助,上述各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王向中、田清鴻、申紅軍、宋慶鋒提供場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定。被告人姚杰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的財物,仍為犯罪分子提供銀行卡轉移資金,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之規定。
  根據本案的販賣毒品的數量,結合各被告人犯罪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認罪態度,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張正武、馬正明、陳新民、陳得明、王向中判處死刑。對被告人胡丹、李改青、李谷良判處死緩。對被告人姚杰、閆小慧、張海剛、劉永明判處無期徒刑。對其余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三年八個月不等的刑罰,同時並處沒收財產或罰金。

(責任編輯:劉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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