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吃的“分米雞”可能並不是分米雞
不知不覺中,一個韓餐的新寵“分米雞”火爆晉城市場,按人數點配菜盤子長度的獨特點餐方式讓其引領風騷,但是,在大快朵頤的時候,你想過你吃的“分米雞”是真的嗎?
4月27日,山西晚報記者從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法院收到關於“分米雞”的侵權起訴。
原告欒某及沈陽融匯餐飲服務集團有限公司訴稱,其為“分米雞”商標的注冊人,享有專用權,起訴晉城三家企業侵權,要求其停止生產銷售有“分米雞”標志的產品和使用“分米雞”提供服務,停止可能造成混淆誤認的行為,要求這三家企業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並通過店鋪和媒體刊登澄清聲明以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被告表示對侵權事實不知情,辯稱分米雞只是菜名,並非招牌名等。
合議庭經審查認為,原告享有注冊商標“分米雞”的專用權及排他使用權。被告在其餐飲經營場所內的背景牆、菜單上使用“分米雞”的標志,並銷售相關食品,足以造成普通消費者對服務和商品來源的誤認,構成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法院綜合考慮被告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后果,原告商標的聲譽及原告為制止被告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分米雞”字樣提供餐飲服務的行為,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5000元。
這個案件畫上了句號,但在晉城,類似的知識產權案件還有很多。有KTV覺得“純K”等字樣好看,作為設計使用被起訴的。有小客棧覺得“如家”二字親切在招牌裡使用被起訴的,還有覺得同行生意好,把招牌做的類似而被起訴的……
這些都是商標侵權。商標侵權是指行為人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者其他干涉、妨礙商標權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的規定,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也屬於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被侵權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2018年,晉城中院受理一審涉民事的知識產權案件265件,與2016年及2017年審結案件數量相比,呈倍數提升。其中,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210件,商標權權屬、侵權糾紛54件,知識產權合同糾紛1件。
法官提醒,作為經營者,很多商家知道自己在蹭熱度、打擦邊球,但仍然抱著僥幸心理,認為人家那大公司遠著呢,哪能看到自己……但就是這種僥幸心理,侵犯了正常商家的合法權利,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阻礙了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和自主創新的發展。
山西晚報記者 郭衛艷
山西日報、山西晚報、山西農民報、三晉都市報、良友周報、山西經濟日報、山西法制報、山西市場導報、百姓生活資訊所有自採新聞(含圖片)獨家授權山西新聞網發布,未經允許不得轉載或鏡像﹔授權轉載務必注明來源,例:"山西新聞網-山西日報 "。
山西新聞網版權咨詢電話:0351-4281485。如您在本站發現錯誤,請發貼至論壇告知。感謝您的關注!
凡本網未注明"來源:山西新聞網(或山西新聞網——XXX報)"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於傳遞更多信息,並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