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24日,省城雷女士致電4286666:騎著新買的電動車去給朋友慶生,本來想著好好停放,誰料一頓飯的工夫車就丟了,店家負責不?
上個周五晚上,我朋友過生日,就找了一家離著近的飯店。本來周五晚上路上就不好走,遇上高峰期更是堵車嚴重。於是前一天,我就琢磨好,騎著剛買不久的電動車去,一來可以避免堵車,二來也省得找車位。好不容易見一次,真是不想把時間浪費在路上。
一下班,我就騎著電動車過去了,剛要問保安哪兒能停電動車,保安表示這兒沒有非機動車存車處,酒店車位都滿了,電動車放這兒害怕被倒車的人給碰了。於是我一琢磨,就把車推到酒店門前石獅子邊上的幾輛自行車旁邊了,心想就是一頓飯的工夫,應該是沒事,再說,這還有保安呢。
當時隻想著趕緊上樓見朋友,就鎖了車子上樓了。酒足飯飽,酣暢歡聊之后,天已經不早了。來到石獅子旁邊卻發現車沒了。那可是我上個月剛買的,還沒騎幾次呢。我繞著附近轉了半天,也沒找見,去找剛才的保安,人家已經換班走了。無奈之下找到經理,經理卻理直氣壯地說:“我們這明確有牌子寫著‘禁止停車,丟失概不負責’,所以這事兒您也賴不著飯店啊。”
本來挺高興的,結果一頓飯吃的電動車也丟了,朋友們和我面面相覷,難道飯店就一點責任都沒有嗎?
我們來探問
針對這一問題,記者咨詢了山西艾倫律師事務所的孫燕紅律師,孫律師表示:
首先對雷女士痛失愛車深表同情,雷女士的遭遇涉及到我們法律規定的安全保障義務。安全保障義務是指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這種安保責任隻在合理限度內承擔,同時如果損害是由於第三人造成的,受害人應當主張第三人承擔責任,公共場所承擔相應補充責任。
具體到上述情況,雷女士基於對飯店保安的合理信賴,將車鎖在飯店門口,飯店就具有了相應安保義務,其免責提示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由於車是被他人盜走,酒店隻在很小的范圍內承擔責任,其他的雷女士可以報警找實際侵權人承擔或者要求酒店承擔后,由酒店找實際侵權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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