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6年5月10日17時00分
地點:迎澤區法院第6號法庭
案由:承攬合同糾紛
案情回放:
原告張某從2006年起負責為被告太原某游泳運動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的建筑物進行日常維修、安裝、粉刷等工作。其中,在2008年7月時,張某和學校簽訂了《工程承發包協議》,約定由張某為學校的宿舍樓進行維修、暖氣安裝、粉刷。項目完工后,學校並沒有馬上支付工程款,直到2015年初,給張某出具了一份《証明》,載明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33793.46元。由於至今未支付,張某訴至迎澤區法院。
庭審現場:
“依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活動受法律保護,並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當事人應當依照法律規定行使訴訟權利,並服從法庭紀律,聽從法庭指揮……”5月10日下午,原、被告及雙方代理律師到齊后,審判員周玉旺核對基本情況,雙方表示無異議,宣布開庭審理原告張某與被告太原市某游泳運動學校承攬合同糾紛一案。
欠條《証明》是否有效,雙方爭執不下
在法庭調查時,原告代理律師首先提交了4個証據,分別為:一是2008年7月25日簽訂的《工程承發包協議》,証明雙方存在該工程﹔二是工程概(預)算書,對金額予以確認,証明被告應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3793.46元﹔三是2015年2月4日出具的一份証明,該証明記載了被告欠原告133793.46元,是欠條,基於合同形成的債權關系﹔四是2015年2月4日稅務局開的發票,証明被告所欠原告款項133793.46元。
隨后,被告代理律師質証時對証一、証二真實性無異議,並承認2008年7月的工程發生變化,確實並未按合同履行,預付一萬元。但對那份欠條《証明》被告堅決不認可,被告學校的法定代表人說:“該《証明》上的蓋章是在辦公室不清楚事實的情況下蓋的,當時未與財務核對。更何況此証明不是原被告雙方核對后出具的証明,不能反映真實的欠款情況。並且款項有零有整,不符合正常的結算表現形式,要求查明。”
針對欠條《証明》是否有效,審判員詢問原告張某証明是誰開出的,張某很堅決:“就是學校辦公室開的,而且是經武校長(前任校長)批的,才加蓋的公章。”
應付款項給沒給,到底應該是誰的問題
為早日收到工程款,原告張某在幾年內一直催促被告學校結清工程款,還在2015年時應被告的要求,重新補開了《建筑業統一發票》后交於武校長,但仍然未有結果。
但被告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則稱,經過重新核對賬目,認為2008年7月的項目已付清,隨即提交了2011年所開的金額為99975.36的發票這一証據。被告代理律師補充說,“此張發票就是向原告支付的維修款,即2008年的工程款項。同時,在2015年2月17日,我方又支付原告維修款13944元,至此全部結清工程款。”
針對上述問題,原告代理律師提出,99975.36的發票這一証據真實性無異議,但與爭議工程款無關。確認收到該筆款項,但與本次訴訟款項不是一筆款項,是2006年至2015年間其他拖欠款項工程。
在庭審結束前,審判員周玉旺耐心細致地做雙方當事人的工作,希望雙方當事人講究誠信,通過調解解決矛盾。最終,雙方當事人同意庭下調解。
本報記者閆書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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