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印章,不得私刻。
男子李,30歲,漢族,高中文化,個體勞動者。
2014年8月左右,有一個機會,李可以承攬一個工程,賺到一筆錢。但對方提出的要求是,李必須有勞務派遣的資質。為了承攬到這個工程,李在長治市瑪鋼小區私自刻制“重慶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的印章一枚。
之后,李利用私刻的印章與李某簽訂勞務合同。工程施工結束后,李領取工程款和工人工資共計82萬元。2015年6月10日,民警從李在平順縣青羊鎮王庄村的租賃房內,找到了這個印章。
公訴機關指控李的罪名,是涉嫌偽造公司印章罪。為了証明李的罪名,公訴機關列舉了種種証據。重慶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提供的証據也顯示,該勞務有限公司在山西長治沒有開展業務,勞務合同上的公章也不是重慶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加蓋及經登記備案,勞務合同上的印章是李偽造。
法院認為,李故意偽造公司印章,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李因偽造公司印章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本報記者 郭衛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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