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這次沖動,唐付出的代價真不小。
這是一起刑事附帶民事案件,被告人是男子唐。
唐說,去年9月15日15時左右,他騎電動自行車由北往南走在誠信路中段時,一輛同向行駛的公交車佔用自行車道差點將他逼倒。他一氣之下追上去在誠信路蘊華街路口將公交車逼停,向司機討要說法,司機不道歉還態度傲慢,他要求司機下車,司機不下車還罵他。於是,他拿上電動車鎖將公交車四周的玻璃全砸了。當時,司機在車上坐著,他還拿鏈鎖在司機胳膊上打了一下。
公交司機張說,他駕駛公交車行駛至誠信路蘊華街路口准備右拐時,一男子騎著電動自行車停在路中間。交涉無果的情況下,他說“你就堵著吧,會有人管你的”。接著,男子從電動自行車上拿下車鎖砸他,還砸了全部車窗。張報了警。事發后,經鑒定:被損毀公交車玻璃價值為14237.12元。公訴機關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對唐提起公訴。
開庭前,公交公司也提起了民事訴訟。公交公司提出,除了玻璃損失,唐的行為還致此公交車停運15天,請求法院判令唐賠償附帶民事原告的各項損失共計31264元。山西省榮康精神疾病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書顯示,唐為雙相情感障礙,作案時及目前處於發病期。對於案發當天唐的精神狀況,評定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法院認為,唐故意毀壞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考慮唐被診斷為雙相情感障礙,作案時處於發病期,可從輕或減輕處罰。最終,唐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判令唐賠償公交公司損失1.4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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