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交警執法,公民有配合執法的義務。
被告人是男子史。去年1月23日17時,史駕駛帕薩特轎車,在朔州市振華街交通崗路南行車道內等候紅燈。當時,交警依法上前盤查其所駕車輛。史不僅拒絕接受交警檢查,而且駕車將其它車輛撞擊沖散后逃跑。史的行為,致使當時在現場的一輛吉利轎車、一輛大眾轎車、一輛雪佛蘭轎車被撞。另外,史還將一組交通護欄、一套護欄支柱及基座撞壞。經朔城區價格認証中心鑒定,三輛轎車被撞損的配件價值分別為3699元、2720元、3055元﹔被撞毀的交通護欄一組價值2456元、一套護欄支柱及基座價值630元。
2月6日,在朔城區古北街的一個飯店內,民警將史抓獲。民警從其駕駛的別克轎車內,查獲甲基苯丙胺37.1克。
一審法院開庭時,三輛被撞車輛都沒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史的家屬則自願在高於鑒定價格的基礎上,賠償各被害人物質損失。一審法院認為,史漠視交通法規和公共安全,無証駕駛車輛上路行駛。在交警攔停其車輛依法執勤過程中,不僅拒絕出示駕駛証,還以駕車前后連續沖撞多部車輛的方式拒絕配合盤查,並撞開交通隔離護欄逆向行駛逃跑。一審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史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史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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