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什麼原因,父親都應該支付撫養費。
一起撫養費糾紛,原告是男孩寶寶,被告是寶寶的親生父親衛。寶寶今年6歲,他3歲時,父母離婚。當時,法院判決,寶寶跟母親一起生活,父親每月支付500元生活費。
從3歲開始,寶寶就很少看見父親。就算看到,也是匆匆一見。看到別人有爸爸媽媽陪,寶寶也很羨慕。但寶寶知道,他的爸爸媽媽不在一起生活了,大人管這個叫“離婚”。好在,媽媽跟寶寶很親。
寶寶的媽媽,叫吳。和前夫離婚后,吳對寶寶更親了,她老覺得因為自己離婚,虧欠了孩子。離婚時,法院判決,前夫每個月支付給寶寶500元錢。兩人離婚后,吳多次找前夫討要孩子的撫養費。可是,前夫始終分文未付。
寶寶提起訴訟,向父親討要撫養費,母親吳作為寶寶的法定代理人參加訴訟。吳算了一筆賬,她和前夫離婚時,寶寶僅有2歲零8個月,撫養費計算至18周歲應該為92000元。寶寶要求,爸爸衛能一次性支付這筆費用。
法院認為: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的權利和義務,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和全部。寶寶的父母離婚時,協議約定寶寶隨母親生活,父親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此協議是其父母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為有效協議。對於寶寶要求父親支付撫養費的判決,法院支持。至於寶寶要求一次性全部給付的請求,因為不符合協議約定,法院不能支持。為了方便執行,法院變更撫養費的支付方式,為每年給付一次。
最終,法院判決,衛在每年12月25日前,給付寶寶當年的撫養費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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