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太原匯瑞公司討說法的康成,其旁邊即為“皖新租賃”的廣告。
在汽車產業飛速發展的今天,貸款買車已經不是什麼新鮮事了。為之服務的汽車融資租賃業務,也成為近年來金融領域的熱門方向。眼見汽車金融公司越開越多,車貸門檻也越來越低,但隨之而來的貸后糾紛也越來越多,強行非法扣車、暴力扣車的事件也屢屢發生。
朔州應縣的康女士就是在當地汽車銷售公司的推薦下,貸款購置了一款凱美瑞,可是讓她想不到的是,因為逾期還款,愛車竟在自己毫不知情之下,被私自扣走,至今去向不明。
A 按揭貸款,6萬元開上凱美瑞
康雲(化名)是朔州應縣人,在應縣城裡與家人經營著生意,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生意還算不錯。2015年八九月間,康雲與弟弟康成(化名)一起來到應縣一家名為雄馬二部的汽車經銷店,想為自己購置一台新車。在這裡,姐弟二人看上了一台豐田凱美瑞轎車,但是,讓他們無法拿定主意的是,這台車全部手續辦下來需要20多萬元,而康雲手中並沒有這麼多現金可以調用。
得知兩人的難處,銷售業務員小姚立即向他們推薦了一款名為“皖新租賃”的汽車貸款業務,並稱,選擇該方式,也不需要什麼工作証明、收入証明之類的條件,他們隻需要留下幾張身份証復印件,繳納車輛購置稅、保險並先行給付相應的車貸利息,就可將車開走,此后每月隻需按時交納月供就可以了。小姚還為他們詳細計算了前期費用和月供:“貸款金額15.98萬元,前期繳款約6萬元,月供7570元。”
康雲姐弟倆對於小姚提出的方案表示認同。但在簽合同前,康成又提出了自己的擔憂:因為自家店裡的結賬日並不固定,與月供繳付的時間對應不上,所以會出現不能按時歸還月供、延遲還款的情況,但每月的款額一定會如數支付,不知道可以不可以。對於康成的這個擔憂,幫忙辦理貸款業務的小姚表示,沒啥問題。簽字前,他們也曾提出仔細看完合同。但小姚稱:“沒事的,你還不相信我嗎?”於是,康雲在借款合同上簽下了自己的名字。而合同並未給康雲,都被收了回去。
繳納了6萬元首期款后,康雲就提上了車,車的戶主登記的是康雲,只是車輛的登記証書,被抵押給了辦理車貸業務的公司,說是等還完全款,才能歸還。
B 逾期還款,新車竟然不翼而飛
此后的數月裡,康雲姐弟開著心儀已久的愛車,忙著自己的生意。對應於每月20日就歸還的月供,姐弟倆有了小姚“沒問題”的承諾,也就沒有太當回事,加之店裡結賬時間的確不太規律,店裡生意又忙,姐弟倆認為“反正差不下他”,所以,當9月20日第二個還款日到來時,兩人沒能及時往還款賬戶裡打款,直到10月初才還了第一筆款。當然,還款時,康雲也支付了因逾期還款產生的相應滯納金。而也正是因為這筆堪比民間高利貸的數百元的滯納金,讓康雲姐弟再次覺得,隻要交付相應的滯納金,延遲還款應該“問題不大”。於是,10月、11月,姐弟倆都沒有在還款日之前,將相應月供金額打入還款賬戶。但是,每月的月供和產生的滯納金,他們也會在下月的月供還款期前全部打入還款賬戶。在此期間,他們也曾接到過貸款公司的催款電話,在之后將款項還上,所以也沒有太當回事。
2015年12月,快到陽歷新年,加上他們的母親突然生病需要照顧,姐弟倆的事情更多了。就在兩人忙碌不堪時,12月27日下午,兩人結束手頭的事情,回到小區,將車停在小區內,進入車庫。但是,當他們不久后從車庫出來,發現好端端停著的車竟然不翼而飛。他們立即撥打110報了警。但報警服務台在聽了他們的述說后,竟然告訴他們,在不久前,有自稱是皖新租賃公司的人已經報過警,留言稱如再有人報警就說是他們將車開走了。
“車裡還有4000余元現金,以及土地、建廠合同、衣服、手機、駕駛証、身份証、家門鑰匙等重要的材料物品,他們開車時為啥不提前通知,告知當事人?!”康雲姐弟氣憤難抑。
他們找到汽車經銷公司,但汽車經銷公司稱這與他們無關。
究竟是哪家公司將車扣在了哪裡,手中沒有合同,也沒有任何聯系方式的康雲姐弟不知從哪裡下手要車。
直到他們接到了一個來自上海的電話。電話中,一位自稱姓徐的經理稱,他現在負責協調處理這件事,並稱車和登記証書都在上海。幾經交涉,徐經理告訴康雲,隻有繳納全款,並向其個人支付5000元好處費,才能開回愛車。該位徐經理還稱,他已代康雲姐弟向公司協商,公司同意,康雲隻需支付10萬元全款,就可開車。隨后,他將一個山西太原匯瑞汽車咨詢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原匯瑞公司)的賬戶以及一個個人賬戶發到了康成的手機上。
康雲姐弟提出先行歸還扣車時車上的所有物品,但一直等了一個月,這些物品仍然未能退回,最后每天電話催促終於才郵回部分物品。
康雲無法理解,她為買車共貸款15.98萬元,四個月共歸還約3萬元,剩余約13萬元未還,而對方承諾付10萬元就視同歸還了全款,這等於對方以損失約3萬元利息收入為代價。更無法理解的是,徐經理先讓她將款打往上海,說太原的賬戶無法收款,但發來的卻又是個太原的賬戶。更關鍵的是,康雲始終無法明白,皖新租賃、太原匯瑞公司與上海某公司在自己這筆車貸業務中各自承擔什麼角色,自己從未見過他們,也未到過他們的公司,如果按上海方面的說法,將錢打給太原匯瑞公司,那麼皖新租賃、上海公司再來找她要錢,又該如何。況且,車是被扣在上海還是太原,他們都一無所知。
C 不明來電,稱汽車已被拍賣
康成給太原匯瑞公司的法人代表陳剛致電詢問,但陳剛讓他和上海公司的徐經理商談。
2016年1月27日,康雲姐弟來到太原,求助於媒體。隨后,記者與姐弟倆按短信中的公司名稱查詢找到了位於高新區高新動力港的太原匯瑞公司。
該公司一位李姓主管告訴記者,皖新租賃是公司代理經銷的一項汽車融資租賃業務,太原匯瑞公司隻負責該業務的推廣經銷,貸后服務則由上海一家名為燦谷的投資管理咨詢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燦谷公司)負責。問及太原匯瑞公司與上海燦谷公司的關系,李主管含糊稱太原匯瑞公司是上海燦谷公司的分公司。
記者看到,該公司辦公室內貼滿了皖新租賃的宣傳字樣以及宣傳該業務的“易拉寶”廣告。在廣告上,可以看到皖新租賃的全稱為安徽皖新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徽皖新公司)。李主管稱,康雲的貸款合同,康雲沒有,太原匯瑞公司也沒有,都寄往了上海。但是,她說,在康雲的合同上,除了康雲的簽字,還有太原匯瑞公司的公章和安徽皖新公司的公章,但安徽皖新公司的章是格式章,即預先打印在格式合同上的公章。貸款由安徽皖新公司發放。她承認,上海燦谷公司並未體現在此份合同中,她也不否認,上海燦谷公司和太原匯瑞公司是有著獨立法人的企業。當問及車輛究竟是哪家公司所扣,車輛現在何方時,其稱不清楚。
康成給太原匯瑞公司的法人代表陳剛致電詢問,但陳剛讓他和上海公司的徐經理商談。
記者查詢得知,上海燦谷公司從事汽車金融的信貸審批和汽車金融公司的代理業務,其業務分布在全國各省市。而安徽皖新公司也是一家以融資租賃為主業的綜合性金融服務企業。記者也發現,太原匯瑞公司是一家擁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公司。網上一則原告為太原匯瑞公司,被告為購車人,由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決書內容顯示,太原匯瑞公司為購車人向第三方融資租賃機構所貸款項提供擔保,購車者則以其所購汽車向太原匯瑞公司提供反擔保。由於無法見到康雲的貸款合同,記者隻能據此猜測,太原匯瑞公司在康雲的合同中也是以擔保公司的身份出現。
就上海燦谷公司與太原匯瑞公司的關系,以及上海燦谷公司在康雲此筆車貸業務中的角色,記者對上海燦谷公司的徐經理進行了電話採訪。但徐經理婉轉拒絕回答該問題,並稱:不要管上海燦谷公司與該貸款合同以及太原匯瑞公司的關系,隻需知道康雲借款的事實存在,上海燦谷公司只是參與協商解決該筆逾期貸款的問題。“總得有人來解決這個事吧。”他說。
記者還未從太原匯瑞公司出來,康雲就接到一個陌生電話,對方稱,她的汽車已經被拍賣,讓她配合辦理過戶手續。康雲立即與徐經理聯系,但徐經理稱,她的車並未被拍賣,可能是有人想買她的車,私下與其聯系。這個電話更加劇了康雲的不安。她告訴徐經理,自己不放心沒有任何保障地交付全款,希望能繼續履行按月還款的合同,並表示自己會支付這段時間產生的滯納金,並按時支付月供。但徐經理稱,是客戶自己造成逾期,因此公司拒絕與其繼續履行合同。
對於未通知當事人扣車的行為,徐經理則稱:“車並不是你康雲的,為什麼開走車要經你同意?”他認為,康雲簽訂的是一份融資租賃合同,雖然車的戶主為康雲,但上戶不代表產權也屬於康雲,車的登記証書抵押在租賃公司,因此該車的產權並不完全屬於康雲。
D 合法財產,擔保公司無權扣車
記者調查發現,大多數金融機構在發放車貸時,會由一個起中介擔保作用的公司出面簽訂合同。該公司並不屬於發放貸款的融資金融公司的所屬機構,但在整個貸款過程中,其作用至偉。
據了解,我國2004年發布的《汽車貸款管理辦法》,明確注明貸款方發放個人汽車貸款,應綜合考慮貸款擔保情況,而各大銀行相關的貸款細則上則進一步明確,申請汽車貸款,除了以所購車輛作抵押,還應有專業擔保機構提供擔保。一旦貸款出現問題,擔保公司就會出面扣車。一般來說,逾期還款3月以上,擔保公司就會依據車輛裝置的GPS定位系統,找到車輛,並強行扣車。貸款者若想取回車輛,除繳納全款外,多數還被逼繳納不菲的扣車費。而扣車后,因車主尚在貸款期間,並沒有完全產權,扣車的問題就似乎成了兩個車主之間的糾紛。
但是,記者採訪法律界人士發現,從法律角度講,雖然購車人未按時歸還車貸有錯,但擔保公司無權扣押車輛,擔保公司應立即將車輛歸還車主,並賠償部分損失費用。
“公民合法的財產權益受法律的保護。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汽車銷售公司將車輛賣給康雲,車輛也交付給康雲,該車輛的所有權自車輛交付之日起即轉移給康雲,其對該車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利,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如果催討人採取不正當、不適當的手段,如限制債務人的人身自由,強行扣押債務人的車輛,或者其他的財產,都屬於違法行為。”律師侯進表示,太原匯瑞公司作為康雲按揭購車的擔保公司,其隻能是在代康雲向融資租賃公司付清所欠款項后,再向其行使追償權,而不能擅自將其車輛扣留。
本報記者 張海鷹 文/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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