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師:車主可要求廣告發布商道歉
12月15日,太原市民張先生報料,其停在太原市解放路的車被貼了一張特殊的“罰單”,仔細一看竟然是山西國美電器天龍店制作的“罰單”樣式的廣告單,張先生表示很氣憤。當日,記者咨詢律師得知,車輛屬於車主私人財物,車主可要求廣告發布商家道歉,如清理困難,可要求賠償。
12月15日,記者在太原解放路見到了市民張先生,張先生指著車窗上貼著的“罰單”說:“遠遠一看我都懵了,我的車明明停在車位裡,怎麼可能被貼‘罰單’呢?仔細一看是做成‘罰單’樣式的廣告宣傳單。”記者看到,這張貼在張先生車上的宣傳單與交警部門出具的《違法停車告知單》尺寸、格式都高度相似,開頭處印著“國美天龍店新裝開業告知單”字樣,中間為廣告宣傳內容,下方還印有“山西國美電器有限公司”的紅色公章。
記者在現場看到,被貼上“罰單”樣式廣告的車輛並非張先生一輛,與其相鄰的十多輛車都被齊刷刷地貼上了這種單子。不少被“貼單”的車主都向記者抱怨,“國美電器做宣傳可以,不能往別人車上貼呀?難道沒有人能管?”太原工商局廣告監督管理處一位姓王的負責人表示,印刷品廣告是不需要審批的,但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發送廣告,也不得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發送廣告。”
山西弘韜律師事務所律師朱帥認為,車輛屬於車主私人財物,商家在其私人財物上隨意張貼廣告侵犯了車主的利益,車主可以要求張貼方進行道歉,如果該廣告清理困難,車主還可要求張貼方進行賠償。
圖為與“罰單”相似度極高的國美電器廣告單。 圖片由受訪者提供
本報記者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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