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省城網友“淘淘”在本報“幫你尋TA”公眾微信平台裡說:前不久家裡買了新房,地段格局什麼的都挺好,就有一點讓人特郁悶,陽台正對著的一棟樓上,安裝了一溜大廣告牌,正好影響了家裡的採光。每次看到這個黑壓壓的廣告牌,心裡就堵得慌。
前不久,我在省城長治路附近的一個小區買了一套住宅,房子的地理位置挺好,交通方便,屋內的格局也不錯,感覺挺好的。可是,客廳窗外的視線卻被一個廣告牌阻擋了。當時,買房子的時候,雖然也看到了廣告牌,但是,並沒有很在意。后來才發現,這個廣告牌對家裡的採光影響還挺大的,尤其是到了下午,總覺得家裡有些暗。聽鄰居們說,那個廣告牌已經閑置很久了,因為正對著我們這棟居民樓,不是臨街的位置,所以一直也沒有見再貼個宣傳廣告啥的。可既然是閑置的,能不能拆除呢?如果可以,那家裡必然會是一片敞亮啊!”
我們來探問
就此情況,我們咨詢了山西鋒衛律師事務所的高大壯律師,他說居民確實有採光權。
我國《物權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准,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這一條文明確了採光權的法律地位。不過,在現實生活中,可供判斷居民採光權是否被侵權的標准並不多。《國家標准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中規定:住宅間距,應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綜合考慮採光、通風、消防、防震、管線埋設、視覺衛生等要求確定。並明確規定了在原設計建筑外增加任何設施不應使相鄰住宅原有日照標准降低。就本案而言,若該廣告牌為該建筑的后期增加設施,並導致相鄰建筑的日照水平降低,就可以初步認定為侵權,必要時可以向法院起訴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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