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鐵軍制圖
消協:侵犯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
7月28日,山西日報客戶端收到報料:太原親賢北街茂業天地博納國際影城規定,影院禁止攜帶外帶食品、飲料,而影院內部的食品、飲料價格均高出正常價格的兩到三倍,這算不算“霸王條款”?
7月28日上午,筆者見到了報料人提供的印有“影院禁止攜帶外帶食品、飲料”規定的博納國際影城電影票,電影票背面7條事項中,第四條確為報料人提及的所謂“霸王條款”。
當日下午,博納國際影城運營經理郭文龍接受採訪時表示:“其實這是行業內默認的‘規定’,如果隻顧及個別觀影者的感受,可能會收到其他觀眾的投訴,所以為了保証觀影效果,營造良好的觀影氛圍,我們會建議有外帶食品和飲料的觀影者能在觀影前將食品進食完畢,或者進行儲存。”對於影院內部的食品、飲料價格均高出正常價格,郭文龍表示,“這是影院運營的利益需求,不僅僅是博納如此。”
那麼,博納國際影城的這些行為是否屬於“霸王條款”呢?
太原市消協相關負責人表示,影院明文禁止觀影者攜帶外帶食品、飲料確屬於“霸王條款”,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消費者遇到這種情況可以撥打“12315”進行投訴。
山西鋒鏑律師事務所主任成建國說:“《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禁止外帶食品、飲料的規定,是單方面約定,是強加給消費者的‘霸王條款’,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此外,他介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票面的背面規定禁止外帶食品、飲料事項就屬於這類行為。”他解釋。
蘇一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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