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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判給了前妻他卻一直住著不走

時間: 2015年07月06日02:51  來源:山西新聞網--山西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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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判決不服,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
    原告是女子果,被告是男子林,倆人原本是一對夫妻。
    2012年11月,倆人在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手續。當時,倆人並沒有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2013年12月,果一紙訴狀,將前夫告上了法庭,要求對夫妻財產進行分割。法院判決,雙方位於某村的房屋一處,歸果所有。養豬場一處,歸林所有。
    法院判決后,林沒有提起上訴。果原本以為,倆人的生活可以井水不犯河水。事實証明,果想得過於簡單。離婚后,養豬場已經被相關部門征用,林因此得到了100萬元征用款。可是,林至今還沒有搬出法院判給前妻的房子。而且,還在房屋頂部加蓋了臨時建筑物。果再次提起訴訟,希望前夫將屬於他的家具搬走,騰出住房,並拆除其臨時建筑物。
    對此,林認為,他對上次判決原本就不服,只是沒有上訴。林說,他和前妻的房子,宅基地是自己父母的。房子是后來他和前妻一起蓋的。林覺得,房子應該有他父母的份。目前的情況是,他和他的父母都不同意騰出房子,並且他的父母現在就住在房子裡。
    法院最終判定,林騰出房屋,並自行拆除其臨時建筑物。法院建議,如果林對之前的判決不服,可以申請申訴。
(責編: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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