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實施政府採購法以來,對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有效利用社會資源、調節產業結構起到了一定的推動作用。但是,也產生了“豪華採購”“天價採購”等問題。旨在節約合理使用公共財政的政府採購,反而成了耗費公共財政的通道。社會對此詬病已久。
中國社科院發布的《法治藍皮書》顯示,政府採購的八成商品高於市場均價,56.1%的商品高於市場平均價1.5倍。在政府採購生態中,“權力黑手”趁火打劫,政府採購價高於市場價的例子比比皆是。政府採購之所以出現這些問題,部分根源在於存在制度盲區。政府採購法頒行12年以來,一直沒有相關實施細則,很難不被鑽空子。
3月1日,國務院出台的《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正式施行,進一步規范、細化政府採購行為,無疑很及時。新浪網友“mars”說:“《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的出台,填補了這個盲區。”比如,《條例》規定了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採購方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時應當回避,定義了什麼情形屬於採購方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堵上了以化整為零方式規避公開招標的漏洞,強化了採購方公開採購信息的方式,對採購方式也作了明確規定。這些都為“天價採購”戴上了一道道緊箍咒。
遏制政府採購腐敗浪費,要立法更要執法。強化對政府採購的監督、指導和考核,建立健全政府採購監督問責機制,監管部門認真履行職責,督促政府採購者把招標流程放到陽光下暴晒,接受納稅人的監督。對違反政府採購程序,熱衷“採購腐敗”的政府採購者啟動問責程序,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在實施細則出台后,政府採購中存在的種種設租尋租現象必將得到一定遏制。但也應清醒看到,僅靠一部法和一部細則,還不足以讓政府採購完全處在陽光照耀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只是在公共財政出口處設置的一道關卡,監管關卡還需要設在資金進口環節和使用環節。隻有全口徑預算管理真正發揮作用,政府採購才能真正陽光和公正起來,公共財政才能用在“刀刃”上。
王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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